[ 蔡彦敏 ]——(2001-5-31) / 已阅76686次
公开审判原则的前所未有的关注和对该原则的应有之意及其实现方式
的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探索。因此,此举依然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不
过,笔者还认为,从以公开审判的实施来促使和保证法官审判独立的
高质量实现的角度来看,至少,我们在此还应特别强调有关裁判公开
的问题。谈及所谓裁判公开,并不是象以往那样仅是注重公开宣告判
决的结果,而是强调对判决书的制作及其内容予以改革。判决书中应
写明当事人各方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同时写明法官所予采用作为定案
根据的证据有哪些,不予采纳的证据有哪些,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何
在,根据所采纳的证据如何对当事人讼争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认定
的事实与所适用的法律之间的逻辑联系如何,以及如何运用法律得出
裁判结论等等。另外,无论是由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还是由独任庭审
判的案件,在裁判中均应写明合议庭各法官或独任审判法官的意见及
其分析论证,包括对裁判结果同意的意见及其分析论证和不同意的意
见及其分析论证。总之,应当增强裁判的说理性和说服力,使胜方当
事人赢得清楚,也使败方当事人输得明白,由此而向社会公众或通过
新闻媒介向社会公众昭示法律与正义的准则。
只有这样,才可以说是真正禁止了“暗箱操作”。这不仅有助于
当事人及广大社会公众对自身行为的调整和对法律的遵守,而且也有
助于增强法官对依法独立审判行为的自身约束和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介
对法官审判活动的合法监督,从而促使和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高质量
实现。
注释:
[注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
年版,第162页。
[注2]林吉吉:《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162页。
[注3]前引①,孟德斯鸠书,第154页。
[注4]前引①,孟德斯鸠书,第156页。
[注5]参见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
版社1994年版,第272-273页。
[注6]参见前引⑤,赵宝云书,第305页。
[注7]参见前引⑤,赵宝云书,第352页。
[注8]分别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民
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126条、第4条、第8条、第6条、
第5条、第3条。
[注9]分别参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
年版,第71、72、74页。
[注10]分别参见前引⑨,柴发邦主编书,第71、7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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