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彦敏 ]——(2001-5-31) / 已阅76684次
部,其中有许多人直接从事着审判工作,而且根据其在部队的级别,
往往还给其安排相应的行政领导职务,如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
长等等。
也有一些法院尽其所能地安置本院工作人员的子女或其他具有各
种关系的人员进入法院,但却以各种名目拒绝招收正牌法律院校的优
秀毕业生,从而形成了我国所特有的法官选任上的非专业化和非精英
化倾向。如果说由这样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而又允许其独立审判的
话,其效果自然不能不令人担忧。当然,应当承认,在我国的法官队
伍中,也不乏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精英人士。但对那些已在法官之位
而又素养不高的法官到底怎么对待,又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建立怎样
的制度来保证未来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的专业化和精英化呢?我们不
能不予以认真的考虑。因为,独立审判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
要求的是全面地一体遵行,而不可能仅对某些综合素质高的精英适用,
对其他人则不适用。这是面临的难题之一,要实现审判独立便不能不
正视和重视这一点。
为保证审判独立的实现,西方国家对法官还实行高薪制。就美国
联邦法院系统而言,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超过160,000美
金,联邦中级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约为140,000美金,联邦初审法院
法官的年薪约为130,000美金。州法官的收入也很丰厚,但略低于联
邦法官。[注16]同时,美国宪法第3条在规定了司法权属于法院之后,
紧接着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
在任职期间得领受酬金,其金额在任期期间不得减少。”虽然法官这
种职业在美国不是收入最高的职业,甚至一些较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合
伙人每年的收入也可达200,000美元以上,但从总体来讲,仍属于收
入较高的职业,而且还可享有相应的其他制度上的保障。这种优厚、
稳定的收入,为法官独立审判提供了物质上必备的条件和保障。而这
种相对的高收入又是与其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相辅相成的,同时,
也是对法官为法治社会所发挥的创造性作用及其贡献的一种合理回报
。这种机制可使法官更平和、泰然、中立地行使其手中的审判权以回
报社会而不会随意滥用权力。也正因为如此,社会上对法官在收入、
待遇方面的“高人一等”才会有普遍的认同。简言之,他所做到的,
并非是平常人所能做到的,因此,他所得到的,是他理所当然应该得
到的。所以,对各方面的人来讲,最起码心理上都可以获得平衡。[
注17]
而我国的情况又大相径庭。由于选任法官标准上的混乱不一,导
致了法官队伍人员素质的良莠不均,甚至差异极大。这在很大程度上
又导致和决定了法官得不到本应受到的尊崇,法官这一职业并不被社
会公众所特别看重。而在薪金待遇方面,从整体来看,我国法官的工
资是按国家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统一标准支付的,并不高于其他任何
机关的国家公务员,至于法官的福利、补贴等又取决于地方政府所给
经费的多寡。时下,人们常将法官行使权力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归
因于我国对法官实行的低薪制,感叹低薪难以养廉,但记得几年前在
厦门召开的全国诉讼法学年会上,谈到高薪养廉问题时,一位在座的
省高级法院的法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我国的法官凭什么享受高薪?西
方国家的法官经过长久严格的法律高层次的教育、训练和职业经历的
磨练,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我们国家的相当数量的法官何以能同人
家相提并论?!在我国,这种不单纯站在法官本位上考虑法官薪金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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