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彦敏 ]——(2001-5-31) / 已阅76685次
法官恐怕为数不多。法官的薪金待遇问题的确也是一个难以处理的问
题:一方面,让不是凭藉相当的专业资历、能力和严格的法官选拨制
度而坐在法官之位的法官享受高薪制,令众人心中难以平衡。据说,
在制定法官法时,法院方面就曾提出法官的工资应略高于公务员,但
因在我国法官并不是一个专业化很高的职业群体,没有高于公务员的
职业资格要求而遭到反对和否定。另一方面,人们心中也难免不存疑
窦:对这样的法官,低薪难以养廉,而高薪就一定能够保证养廉吗?可
见,薪金待遇到底如何把握,也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又一难题。
我们再来看另一个问题:在西方国家,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比我
国要简单得多。法院院长下面并不设具体的审判业务庭,自然也没有
相应的庭长、副庭长之分。法院院长下面,便是法官。对于法官审判
的案件,法官本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良知、经验以及对法律的理解
与把握作出决断,而无需听命于任何人(包括法院院长和其他任何政
府官员)。这使得法官拥有完全独立的人格以独立地行使对案件的审
判权。而长期以来,在我国法院内部,院、庭长审批是任何一个法官
裁判案件后的必经程序,虽然这一程序并非法定程序。审判委员会的
设置和运作更使法官的个体意志荡然无存。有学者从刑事诉讼的角度
归纳其致命弱点为:审判的秘密性,控辩双方及律师不能到场申诉,
法律程序未得到应有的尊重,难以保证判案公正。[注18]也有学者从
民事诉讼的角度对其作出如下分析:⑴审判委员会委员不一定都是民
事经济审判方面的专家,对民法理论和民事经济审判并不都具有专门
研究。民法学博大精深,且专业性极强,一个复杂的民事案件,单靠
短短的数十分钟的汇报,何以窥得案件全貌。指望委员们如此匆匆览
阅案件材料就将所有案件科学公正地合理解决,岂非天方夜谭?⑵大
量民事经济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与公开审判的原则和要求背道而
驰。⑶某些法官为偏袒一方当事人,往往把案件甩给审判委员会并以
带倾向性的汇报影响后者。这样一来,体现个人私利的判决可能经由
集体决议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有可能歪曲了审判责任制。[注19]对
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废问题,即使在近期仍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考虑。97
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海召开的全国法院系统的审判方式改革理论研
讨会上,最高法院的一名资深法官在分析审判委员会存在的种种弊端
之后,坚定地主张将其予以废除。[注20]而在97年9月北京大学司法
研究中心举办的有关法院在中国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研讨会上,也有
学者在实证的基础上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现在的审判委员会在运作
上已发生变迁,由其决定的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占少部分,主要是疑难
案件,审判委员会逐步转向注重专业知识的讨论。在法官自身基本素
质不够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亦是内部自觉的一种表现。而
且,审判委员会还起着以集体名义抗拒行政干扰的作用,审判员面对
干预可以把责任推到审判委员会这一集体身上。[注21]依笔者揣度,
后一种观点的提出,更主要地是出于对一些不尽人意的现实问题如法
官素质和外界权力对审判的干扰等因素的考虑。但无论如何,即使在
肯定审判委员会在这些方面所能起到的积极补救作用的同时,还是不
能忽视其本身的致命弱点所带来的对程序法规定的其他基本原则、制
度的背离和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的损害。倘若无法消除这些背离和
损害,除了取消审判委员会这一途径之外,我们恐怕不应再作其他的
选择。至于法官素质和对外界权力干扰的抵御问题,当然不是不予重
视和解决。但权衡利弊得失,通过审判委员会制度来制约或弥补决非
根本和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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