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文炳 ]——(2005-10-28) / 已阅53707次
来看。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运作过程来看,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根本性缺陷
在于其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和过程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换言之,审判委员
会制度是通过剥夺原告、被告等当事者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来维
持其正常运转的。由此造成了下列问题:一是由于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参
与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被告人的辩护权事实上遭到剥夺,法庭审判中进行的辩护
也失去应有的意义。这会导致出现律师界最为无奈的“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
象;二是由于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不进行任何证据的调查,那些本应贯穿于
审判过程中的直接审理、言词辩论、法官不更换、庭审不间断等诉讼原则无法发
挥作用;三是由于合议庭进行的法庭审判形同虚设,为规范合议庭的审判活动而
建立的诉讼程序,如合议制、回避制、评议制等,都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四由于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秘密进行,社会公众无法参加旁听,也就不能对讨论过
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审判委员会会议成为典型的“黑箱操作”程序。这不
仅使公开审判原则在审判委员会讨论程序中无法发挥作用,而且导致公开进行的
法庭审判徒有虚名。这与最高法院的倡导下,各级法院目前仍然以强化公开审判
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首要措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矛盾问题。
(3)实证支点
通过对审判委员会的效果考察,我们发现,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有着良好的法
律和社会效果。效果是客观的,这为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提供了具有说服力实证支
点。但需要追问的是,假定审判委员会并不存在,对于同类案件,如果通过提高
法官的素质和强化合议庭的责任,案件的处理是不是会取得同样的效果呢?回答
是肯定的,因为笔者也不赞同审委会讨论个案。但法官素质的提高毕竟不是一朝
一夕就能做到的事,因此,以上追问所包含的假定,还仅仅是假定。
三、改革的方向
(一)以完善为路径。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讲,完善也即改革。事实上,任何
一项制度,总存在着两面性,既应看到消极的一面,更应看到积极的一面。改革
也总是从革除或限制其消极面入手,使之利中取大,弊中取小,而不是对制度本
身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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