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文炳 ]——(2005-10-28) / 已阅53710次
上诉少、申诉少、改发少、公信力高”的良性循环路子。
二、理性分析
(1)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缺陷
审判委员会制度在中国已经实施多年,目前真正对这一制度完全满意的人士
恐怕为数极少。多数人发现了这一制度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并从完善
我国司法制度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改进这一制度的建议。当然,也有不少人在肯
定这一制度存在问题的同时,认为不应对这一制度的正当性予以完全否定。有的
法官就认为,由于审判委员会这一组织及其讨论案件制度的存在,法院可以充分
发挥集体的智慧,避免单个法官或合议庭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上的局限性
,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尤其是考虑到审判委员会委员尽管为法院内部的行政
领导,但他们一般年龄较大,社会阅历较深,审判经验也较为丰富。而由于司法
体制的原因,我国法院一般审判人员的年龄偏小,社会阅历不深,经验也不丰富
。因此审判委员会这一道关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
,考虑到我国法院目前存在着日益引起社会各界重视的司法腐败问题,由审判委
员会这一集体组织对案件的处理进行“把关”,对于防止个别审判人员徇私枉法
、任意裁断也是有利的。一些学者甚至还从理论上论证说:审判委员会在中国目
前的情况下有助于维护法院在实施法律方面的统一性,有助于保证审判人员的廉
洁性,也可以成为法院系统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上述为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辩解的观点不能说没有道理。在法院组织制度中,相
对于单个的法官而言,由多个法官组成的组织更容易抵御外界对法院审判活动的
不正当压力和干涉,也更容易防止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案
件的审判要采取合议制度的原因。毕竟由三名或五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要比独任
审判员更有助于实现公正的审判。而在大多数场合下,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各
业务庭庭长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要负有更大的责任,作出的决定
会更加慎重。因此,从发挥集体智慧和增强法院抵御外界干预的角度来说,审判
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制度确实具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是,任何问题恰恰都有其正反
两个方面。审判委员会的优势在于其集体智慧和力量可以得到发挥,但集体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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