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文炳 ]——(2005-10-28) / 已阅53711次
审判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分为两部分,即讨论案件和其他议题。
(1)讨论案件。
2003年召开审判委员会70次,所讨论的刑事案件40件,占当年讨论议题57.1 %,
民商事案件19件,占当年讨论议题27.1%,行政案件8件,占当年讨论议题11.4%
,执行案件0件,讨论审判其它问题3次,占4.3%;至2004年召开审判委员会91次
,所讨论的刑事案件67件,占当年讨论议题73.6%,民商事案件14件,占15.4%,
行政案件1件,占1.1%,执行案件0件,讨论审判其它问题 9次,占当年讨论议题
9.9%;2005年至9月30日召开审判委员会38次,所讨论的刑事案件26件,占当年
讨论议题63.4%,民商事案件6件,占当年讨论议题14.6%,行政案件1件,占当年
讨论议题2.4%,执行案件2件,占当年讨论议题4.9%;讨论审判其它问题6次,占
当年讨论议题14.6%;从上列数字可以看出,从2003年开始,讨论议题主要是刑
事案件,从提交的案件类型上看,三年刑事案件平均占当年讨论议题55%到74%。
(2)其他议题:其他议题包括讨论通过审判管理、审判流程等方面的制度
,对发改案件的分析,对审判形势的研究以及学习新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等所占当年讨论议题逐年上升从4.3%上升至14.6%。
3、运作方式
具体运作方式为:
(1)审委会召开会议程序。审判委员会实行定期例会制度,也根据实际情况,
院长临时决定召开。审判委员会委员有一半以上出席时方能举行会议。审判委员
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时,委托副院长主持。审
委会秘书于开会一日前通知各位委员和应当到会的人员,被通知人员应准时到会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一般是合议庭有重大分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
案件,由主审人报分管院长同意后再提交院长批准,审判管理的意见制定和修改
都须提交审委会研究。
(2)明确讨论案件程序。一是明确案件提请讨论程序。主审人员必须填写审批
表并经分管院长核准,院长同意后方可提交讨论。会前三日至五日须将讨论案件
审理报告材料报送审判委员会秘书审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对符
合要求的,由审委会秘书转至每位委员审阅,确保委员充分熟悉案情。三是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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