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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判委员会现状及改革方向的调查与思考

    [ 叶文炳 ]——(2005-10-28) / 已阅53708次

    首先,从讨论范围来看。审判委员会多为人所诟病之处,主要集中在其具有讨论

    研究个案的职能,具体表现为设置的行政化、“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方面,

    并且这些问题一直找不到有效的解决途径。但应当看到,我国法律赋予审判委员

    会的职责,除了讨论个案之外,其非常重要的职能,在于宏观指导,即“总结审

    判经验”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从审判规律而言,笔者也不赞同审

    判委员会讨论个案,但这只是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之一。以其局部的不足而否定制

    度本身,不是理性的表现。同时,我们认为,对于审委会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些

    并不是制度本身或无法克服的问题,而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而导致的技术问题

    和人为性的问题,通过完善程序是可以得到弥补的。
    其次,从这一制度实施的结果,从漳平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结果来看,被

    二审改判的数量是极少的,三年来讨论案件累计202件,上诉被二审改判仅10件

    ,占所讨论案件比例为4.9%.事实上,对一项制度实施效果的评价,尤其是对一

    项程序所产生的法律结论的评价,如果没有上述各方面的实证材料和数据,就不

    可能做到公允、合理。因此我们认识,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效果的评价只

    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上述数据材料来看,答案是明确的,从讨论效果来

    看,有存在的合理性。
    第三,从这一制度的组织构成,也就是构成实施这一制度的法律主体来看。对于

    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分析来看,由法院院长、副院长、业务庭庭长、研究室主

    任等组成的审判委员会缺少必要的专业分工,他们对具体案件的讨论未必比日趋

    专业化的合议庭的法庭审判更能保证案件质量。同时,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也有

    一个内部分工,分别主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庭的审判业务,从而使

    “主管”院长对自己负责的审判业务较之其他业务更为精通和熟悉。这样在审判

    委员会讨论每一个具体案件的时候,真正精通该案件所涉审判业务的法官恐怕只

    有有关业务庭庭长和“主管”院长,多数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说都是外行。那么

    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中难得的“内行”的该业务庭庭长和“主管院长”是否就能

    保证案件的质量呢?这些充分显示出审判委员会组织构成上所具有的缺陷。
    第四,从这一制度运作的过程,也就是该制度从启动到终结所经历的步骤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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