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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判委员会现状及改革方向的调查与思考

    [ 叶文炳 ]——(2005-10-28) / 已阅53709次

    案件讨论方式,规范发言方式。主审人员汇报后,分管领导先发言,一般委员发

    言后,院长委员才发言,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或重大问题意见出现重大分歧时,

    会议主持人可决定择日再行讨论。经院长决定,立案庭、审监庭长等有关部门的

    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经会议主持人决定,涉及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人员

    可以到会介绍情况,并接受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询问。四是疑难复杂案件,经办庭

    庭长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补充案情发表意见。五是讨论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

    件时,通知检察长列席并听取意见后,由委员们按序发言。
    (3)审委会的决定和执行。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须经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

    上通过,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如实记入笔录。审委会秘书将评议过程记入笔录,

    由审委会委员签名。审委会的决定由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4)为强化审委会委员的责任,制定了有关审委会委员案件回避、错案追

    究、承担责任等制度。同时规定:对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过,并出现问题的案件

    ,审判委员会成员应根据自己的发言来承担责任,从而改变了过去集体责任无人

    负责的局面。2005年上半年,有一起经过审委会讨论过后,仍被二审改判的案件

    ,审委会成员在第二季度考核中,根据自己的发言承担了岗位责任。
      (二)路径考察
      近年来,漳平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改革,主要是针对审委会制度存在的问

    题,从完善管理入手而进行的,具体措施为:
      一是理清了审判委员会的横纵向关系。首先,科学划定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

    最高审判组织行使审判管理和决策的职能。在审判实践中,漳平法院院党组把法

    院管理工作从横向关系上划分为审判管理、队伍管理、行政管理三大类,以审判

    委员会、党组会和院长办公会分别与之对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是与审判

    业务有关的问题都一律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使审委会成为真正的审判业务机

    构。审判委员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主要对审判宏观管理问题和审判运行中的共

    性问题进行决策,强化审委会的全局指导功能,推行由“个案研究”向“综合指

    导”转变,加强对重大审判问题的研究,减少个案的讨论,使审委会的宏观指导

    功能不断得到有效发挥。党组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就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干部人事、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院长办公会实行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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