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松年 ]——(2000-11-5) / 已阅76692次
如拆迁房屋、拍卖财产等;二是行政强制措施,这是行政机关针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依法采取的预防或制止危
害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强制行为,如扣留、查封、扣押、冻结
等;三是即时强制,这是指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灾情或事故,以
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
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对传染病患者的强制隔离等
。这三项制度在性质、内容上有区别,但都采取强制手段,故可
统称为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
会秩序,保证行政决定的执行,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
益和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手段。但这些手段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
、财产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因此,对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谨慎,
加强控制,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防止滥用。
我国在行政实践中已形成一些制度,如:(1)在行政强制执
行方面,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这样的原则,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一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例外
是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哪一行政机关在哪一方面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才有强制执行权,否则,都要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制度与国外很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
,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一部分,行政机关要强制执行,只能通
过诉讼;在德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
一部分,但须有法律的授权。我国似介乎两者之间,既考虑行政
效率,又注意保护公民权益。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归于法律。
(2)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强制措施权,一
般也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似乎更多。其
中劳动教养制度最引人关注。按法律条文表述,劳动教养属强制
教育措施。其实从性质上说,属于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的处罚
种类中没有列入劳动教养,因而目前仍按强制措施对待。由于劳
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因而迫切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这一涉及人身权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这些制度共同存在的缺陷
是法律几乎很少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规定具体严格的程序,而程序
正是正确运用这些手段的基本保障。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已经列
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研究起草。
(5)行政裁决、裁判制度。
这是指行政机关充当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中间人,对行政争议
和民事纠纷作出裁决和裁判的制度。也有人将此称为行政司法制
度,以示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关于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
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将放在行政监督部分介绍)。
解决民事纠纷,本应是法院的职责,但现代社会的发展,使
解决纠纷的技术性、专业性增强,且纠纷的数量也大为增加,行
政机关拥有各类专家,且人数众多,而法院的人数毕竟有限,因
而需要行政机关先行裁决,不服的再进入司法程序。同时,行政
裁决虽采用准司法程序,但毕竟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程序相对
简略,且不收费,因而受到人们欢迎。由行政机关裁决与行政活
动有关的民事纠纷,已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英国有二千多个
行政裁判所,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也类似于这种制度。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也设置了行政裁决与裁判制度。
主要有:
1)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裁决,如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
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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