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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 应松年 ]——(2000-11-5) / 已阅76686次

      以上三个部分,就是行政法的范围。
      二
      下面根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分别介绍上述三
    个方面的法律制度。
      关于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组织、编制的法律。按
    照宪法,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因此,行政机关
    行使的行政权力是权力机关通过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自己不能
    给自己授予权力,必须由法律授予。正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遵循
    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没有授予的权限。这部分
    内容在行政组织法中以性质、地位、职权、职能等形式表现出来
    。
      权力的载体是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法还要对行政机关的机构
    设置和相互关系;行政机关的层次与幅度、编制与职数、活动方
    式;行政机关的成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等作出规定。这些都由
    行政组织法加以规范,以避免主观随意性。这就是党的十五大报
    告所提出的行政机构的组织、职能和编制必须法定化的要求,是
    依法行政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已经有两部重要的行政组织法,即国务院组织法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地方政府
    部分。这两部法律对规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和组织,起了
    重要作用。但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关职
    权不清、相互交叉冲突的情况比较突出,有些部门甚至行使了一
    些自己不能或不该行使的权力;政府职能转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
    的需要;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编制不断扩充、膨胀的问题始终
    难以解决,等等。说明已有的行政组织法没有完全起到应有的规
    范和控制作用,以至不得不多次求助于发动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来
    解决。此次机构改革以后,成果是否能巩固并继续得到发展,是
    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要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办法是党的
    十五大指出的方向,即把机构的组织、职能、编制法定化。为此
    ,加速制定、修改和完善行政组织法应该是当前立法的重要课题
    之一,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实践所证明了的。首先是要完善已有的
    行政组织法,其中国务院组织法需要修改和充实,尤其是组织、
    编制部分;地方政府组织法线条过粗,缺乏可操作性,可以考虑
    仿照建国初期的办法,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以
    及派出机关等各级组织法。目前在实践中问题最多的是各部门的
    组织简则。50年代中期曾制定过十几个部、委、局的组织简则,
    此后即付阙如。80年代后用三定方案代替组织法,作为过渡,也
    是一种办法,但不能代替组织简则,要通过制定各部门组织简则
    的办法来解决职权交叉冲突和机构设置的随意性等问题。
      根据我国在编制方面长期存在的问题,是否可以考虑单独制
    定行政机关编制法,主要规范两项内容:
      一 是行政机关人员的总定员。以改革后的编制为基础,每年
    由总理向全国人大报告总编制数后由全国人大决定发布,原则是
    总数逐年减少或持平,不能增加,由全国人大控制总数。至于行
    政机关内部,由行政机关自行调节,可以全国定总数,也可分中
    央与地方,或地方再分省定数,但总数不能超过上一年。与此同
    时,属于国立的事业单位,也同样要控制总数。事业单位仍然会
    有发展,但所需编制要在总定员中调节,在若干年内不能增编。
    否则,只控制公务员总数就会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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