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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 应松年 ]——(2000-11-5) / 已阅76688次

      二是对编制的管理,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在内部调整人数时,
    关于编制的提出、审查、论证和批准的程序。关键是论证程序。
    通过程序控制编制,并规定随意扩大编制的法律责任。从广义
    上说,公务员也属于行政组织的范畴。各国对公务员的管理都是
    通过法律进行的。1993年国务院已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我国公务员制度已试行数年,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实践也迫
    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上升为公
    务员法的条件应该说已经成熟。
      (二)关于行政行为法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产生法
    律后果的行为,统称为行政行为。与所有行政机关都有关的共同
    性的行政行为,大致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两大部
    分。
      1、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
    员会制定部委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规章是否可称为法,
    尚有争论。此外,有规章制定权以外的政府和部门,还要制定很
    多行政规范,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行政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一是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它们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权限的区别和关
    系;二是行政立法的程序;三是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
    也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目前我们正在制定立法法,上述行政立法中的三个主要问题
    ,都是立法法中需要解决的。
      首先,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行政立法中有两项最基本最重
    要的原则,即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或称
    法律优位原则,是指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全
    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这在我国宪法和有关组
    织法中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
    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宪法规定的“根据”原则,至
    少应该是要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必须与法律保持一致,不得
    抵触。据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在法律已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下,行政法规可以再作具体化的规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违法
    行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范围以内。对规章作了更为严格的
    限制性规定。总之,下一位阶的规范要与上一位阶的规范保持一
    致。这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是立
    法法中所规定的“国家专属立法权”。即有些事项的立法权只属
    于法律。立法法草案对此作了明确的列举,其中,最为重要的应
    该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言论、集会、结
    社、出版、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受教育权等权利
    的保障。如果要对公民的上述基本权利作出限制或不利的设定,
    只能由法律进行,即该项立法权只能属于法律。但在一定条件下
    ,法律可以将其中某些本应由其设定的权力授权给行政法规或地
    方性法规、规章等行使。如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
    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
    ,又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律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将
    除人身自由处罚以外的处罚设定权授权于行政法规,这属于相对
    保留的情况。授予多少,其他法律规范就可以设定多少。没有授
    予的,就不能设定。例如不能将处罚、收费的设定权授予其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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