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松年 ]——(2000-11-5) / 已阅76689次
许可的关键原因。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许可的设定与程序。一方面
,许可没有设定权的限制,一些无设定权的政府或政府的各部门
、部门内的各机构都纷纷自设许可制度,百姓办事有盖不完的章
,走不完的程序,以致背离了效率与便民的原则,并且潜伏着许
多引发腐败的危机。另一方面,诸如许可的听证制度、不得单方
面接触的制度、时限制度、效力制度、许可标准和条件的公布制
度等等,都尚未建立,因此,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健全和完
善我国的许可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制定行政许可法已经列入九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希望这一至关重要的法律能早日出
台。
(2)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法予以制裁的制度。它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
地位,属于国家三大法律责任,即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中
的行政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已于1996年通过了行政处罚法,它所
建立的主要原则和制度是:
第一,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几项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行政法原
则。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
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它与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一起,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基础性的贡献。公民只有
在实施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并规定要给予惩罚的违法行为的情况
下,才有可能受到惩罚。2.处罚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应与公民违
法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相适应,不能过重过轻。这也就是在
处罚领域里的公正原则,这一原则在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公民的
决定时,应该普遍适用。3.听取意见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在
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听取对方的陈述和申辩,否则,行政处罚
无效。其后,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又规定了听证程序,即当作出
严重的处罚决定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制度。所有这些都说
明我国正在逐步完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
公民权利的决定时,必须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不能不听。这是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固有含义。听证制度把这一民主原则法律化
、制度化了。
第二,行政处罚的设定。设定或称创设,是指对何种行为可
以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法律确认。行政处罚法第一次
将处罚的设定权与规定权分开。规定是指已有上位阶法律规范规
定了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下位阶规范就只能在上位阶规范所规定
的行为、种类、幅度以内作具体化规定。行政处罚是对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给予损害的制裁措施,而人
身权、财产权又是公民诸多基本权利中最为重要的权利,因此,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只能属于法律。但由于实际情况的需要,不可
能由法律包揽一切行政处罚的设定,这就需通过法律将部分设定
权授予其他国家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授予行政法规的
设定权比较大,除人身自由处罚外,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其他各种
的处罚;授予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要小一些,除人身自由处罚外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也不得设定;授予规章的设定权就更
小,只有警告和罚款两项。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
罚。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对其他涉及
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有普遍借鉴意义。
第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作出最为完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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