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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 应松年 ]——(2000-11-5) / 已阅72977次

    。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两大部分,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和执行程
    序两大部分。
      1)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又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
    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即需要调查取证的程序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作了比较全面的规
    定。这一规定对于规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都
    起了很好的作用。其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是我国法律第一次
    建立的制度。此后,听证制度又为价格法所吸收。立法法草案中
    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定,也引进了听证制度,相信今后会有更多的
    法律规定听证制度。应该说明的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证,
    属于正式听证,即审讯式听证,在形式上近似于法院的开庭审理
    ,但听证是在行政系统内进行的,程序也较庭审简单。在实践中
    用得更多的是非正式听证,虽也有听证官主持和听取意见,但程
    序较正式听证更为简便。
      2)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有两点特别引人注意,一是建立了行
    政处罚的裁执分离制度,即作为处罚裁决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
    关分离;二是建立行政处罚的收支两条线制度,即罚没所得必须
    全部上缴财政,与处罚单位的财政要完全脱钩。行政处罚法还对
    不执行裁执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机关和个人,规定了严厉的
    法律责任。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以赢利为目的。这是世界各国政
    府都严格遵守的一条原则,否则,必将增加人民负担和导致行政
    机关的腐败。行政处罚法建立的这两项制度,也应该是其他行
    政行为法律中必须确立的制度。
      (3)行政收费制度。广义上说,行政收费是行政征收的一
    部分。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方式
    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和行政收
    费两部分。由于税收已是一项比较严格的法律制度,而乱收费问
    题尚未解决,因而人们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收费制度方面。行政
    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由于征收涉及公民的财产权,
    因而还应具有先定性和固定性,即应按法律规定预先确定的标准
    收取。行政收费与税收的区别在于,税收是一般征收,用于国家
    的一般支出;收费则是由于特别支出的需要,因而要特别征收。
    例如,证照的收费。证照是发给某些人的,就不能用税收来支付
    制作证照的成本,而要由取得证照者支付成本费。排污企业的排
    污行为将造成国家的特别支出,因而有必要用收取排污费这种特
    别征收来增加排污企业的负担。我国的行政收费广泛存在于各个
    领域,名目繁多。有些是依法、必要的收费,有些则属于乱收费
    。解决乱收费的关键在于把收费纳入法制轨道。第一,收费涉及
    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应该和税收一样,其设定权属于法律,经
    法律授权,法规、规章才能取得设定权。和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
    一样,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收费;第二,必须按
    特别支出由特别收入予以满足的原则,划清收费与税收的界线,
    清查我国的收费项目,应该费改税的,加快改变进程;第三,收
    费必须由法定的有收费权的行政机关收取;第四,收费必须遵循
    严格的法定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收费决定不服的,有
    权获得司法救济,要畅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渠道。党和政府
    正在花大力气整顿收费工作,根本的途径还是要依靠法治。
      (4)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强制包括三项制度:一是行政强
    制执行。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
    政决定中所科设的义务时,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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