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松年 ]——(2000-11-5) / 已阅72978次
范性文件。还有一些立法设定权,如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执
行权等则只能由法律设定,不能授权其他国家机关。这属于绝对
保留的情况。这是依法行政又一最基本的原则。
其次,关于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使行政立法充
分体现民意的重要保障,为此,必须完善行政立法程序,其中的
关键在于设置听证程序。一切与公民权利、利益有关的立法,都
必须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立法要听取和尊
重人民群众的意见,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再次,关于行政立法的监督。广义的监督包括法律解释、纠
正行政立法与法律不一致,以及解决行政立法特别是规章之间的
冲突等问题。目前,行政立法与上位阶法律规范不一致,以及规
章之间的冲突,都比较严重。立法解释跟不上实际需要,这就需
要有监督和解决冲突的原则和机构。宪法对立法监督机构是有规
定的,但实践中难于启动。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就难于
启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一是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
解释法律和解决冲突的机构,二是如何启动监督的程序问题。
2、行政执法行为,又称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范围更广,法
律制度也更多。但从公民的角度说,无非就是权利性和义务性两
大类。权利性行政行为,包括赋予公民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如许
可;或为某种行为的资格,如律师资格;也可能是在公民违法的
情况下依法剥夺其某种权利,如吊销执照。义务性行政行为主要
是依法使公民承担某项义务,如纳税;或依法免除某种义务,如
免税。据此,下面介绍几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常适用的法律制
度。
(1)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
书面证照和其他方式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
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
许可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国家为维护经济秩序和
社会秩序,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
等而设立的具有多方面功能的制度,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重视和广
泛运用。
许可的本意是禁止的解除。对一般人都限制或禁止,但对符
合条件者解除限制或禁止。如对一般人都禁止驾驶汽车,但对取
得驾驶执照者却允许开车,就是一种许可。驾驶汽车需经许可,
其原因在于,驾驶汽车可以大大提高行动效率,因而给汽车驾驶
者带来利益;但驾车有潜在的危险性。许可的目的就是控制其危
险性。
许可因其控制程度的不同而有特别许可,如佩枪许可;一般
许可,如采矿许可;以及符合公开、法定条件即可登记的许可等
,还有各种专业资格的设立和取得制度等等。近年来还建立了一
大批与许可相联系的各种年检等检查制度,我国已在广泛的领域
里建立了许多许可制度。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无不规
定各种批准和审批制度。很多许可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但由于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许可法,因而各个领域许可
制度的建立显得无序,甚至出现某些混乱。一些并不需要许可的
事项,纷纷被规定必须经某些行政机关“批准”。其中特别值得
注意的是许可与收费的联系,一项许可、批准、年检,就要收费
若干,成为某些行政机关创收的手段之一。也许这正是出现乱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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