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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体系综述

    [ 李洪奇 ]——(2012-10-31) / 已阅64627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3)违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4)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3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违反药品价格规定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6)药品商业贿赂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药品广告规定
    违反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药品人身损害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复议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解决3类行政复议案件:(1)不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2)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3)其他依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列支。
    3、行政处罚
    2003年7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废止了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新《规定》明确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依法应当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新《规定》对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的程序、送达、执行与结案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4、听证规则
    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适用于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过程中组织的听证会。启动听证程序的方式有两种:依申请听证和依职权听证。依申请听证的情形包括:(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2)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决定的;(3)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4)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的。依职权听证的事项包括:(1)起草、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起草过程中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2)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前;(3)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

    三、药品管理法律体系继续完善

    我国药品管理法律体系虽然日臻完善,为促进和保障医药产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矛盾、新挑战可能不期而至,因此我们需要一方面修订旧法,如《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监督管理条例》等,另一方面制订新法,如《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药用辅料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不断完善药品管理法律体系,为新形势下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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