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宏思 ]——(2011-11-15) / 已阅72310次
许崇德先生的看法是:
主席即元首,虽在我国宪法里没有丈字表现,但这一点存在于实际生活之中,是我
① 俞子清/主编: 《宪法学》 (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初版,第44—45页。
② 出处同①,见第118页。
③ 秦前红:“关于宪法渊源的比较研究”,载http:\\www.lawstar.com.cn(“法律之星”网),2005年8月8日。
④ 俞子清/主编:《宪法学》(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初版,第44页。
⑤ 胡锦光、詹福满:“论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政制度(1982—2002)”,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第18页。
国的一个为公众接受的宪法惯例。①
(三) 更多可认定的宪法惯例
实际上,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远不止于学界的归纳。试举要如下:
1、上文提到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乃至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在当代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实际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事实即是最重要的宪法惯例。
这—点既为现行宪法序言的相关宣示所概括确认,也在现实生活中被实实在在地践行着。正如学者指出:
党组织对一切国家机构实行组织关系上的统一领导,既包括党的中央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统一领导,也包括党组织对同级国家机构的统一领导,实际上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的权力最终则统一于中共中央和中央政治局。从组织结构上看,共产党组织的地位要处在同级其它国家组织之上。②
而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一直是中国社会的最高政治决策机关。每五年一次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其政治影响力远远大于换届的全国人大会议。从媒体超高规格的报道方式以及普通百姓自发的欢迎和高度的关注就可以充分领略到执政党的无上威权。
金太军、张海廷等学者进一步指出:
中国共产党组织本身事实上已构成一种社会公共权力,相当于国家组织而又超越了国家组织。③
尽管宪法中少有条文,但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是事实上的宪法主体)是实际公共权力的核心,领导、左右并支配着各个时期的中央和地方关系,这是解释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规范体制与实际运作发生偏差的一个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④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这个司空见惯、耳熟能详的政治词汇清楚地表明了党与国家机关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主次顺位。1975年宪法第16条就曾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党政互为表里、党组织优位的政治体制。
我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总体上实行中央、省、县、乡四级政权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在政治运作、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基本方面具有高度的一体化和同步性。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行政性职能相为表里,其组织机构设置与各级政权机关的设置基本对应。执政党的组织行使政府职能,形成“大政党、小政府”型的政权组织结构。
张海廷先生认为,
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存在着政党,而且多数国家政府的组成和政治权力的行使,都是通过政党来实现。政党在宪政体制中的运作,有的有宪法的明文规定,有的是以惯例而存在,有的则没有明确的依据,而实际上发挥着相当的作用和影响力。……中国共产
党在中国政治和宪法体制中的领导地位是由历史形成的,其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在现行宪法中,从具体运作规范来讲,几乎没有作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肯定了中共的领导地位,而具体运作机制则体现于宪法之外的党章。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党的组织领导方式的改革,但党对于国家政权组织的统一领导仍承袭过去的基本做法。⑤
① 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初版,第825—826页。
② 张海廷:“我国中央地方关系的形成归类——单一制下中央地方关系体制的两类划分”,载《宪法研究》(第1卷),第250—251页。
③金太军:“新世纪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④ 出处同②。
⑤ 出处同②。
王士俊先生认为,
从中国现实政治结构看,中国共产党的制度和由此构建的党政互渗体制,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意识形态体系是当今中国政治的核心。①
具体表现为:
(1)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袖集党、政、军最高权力于一身。
从毛泽东自1935年遵义会议担任中央工农红军前委书记开始,经战争时期、立国建基迄今七十多年,一至四代中共领导阶层的最高领袖一直是集党、政、军最高权力于一身。间或有短暂分任的情形,但大权独揽的集权形态并没有大的变化。
(2)党的机构与国家机关合署办公,高级官员交互兼职。
例如,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合署办公。依据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10—16条(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的规定,国防事务由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及驻地军事机关分别依职权行使。同时,该法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又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务院隶属的监察部及县级以上地方党的纪检机构与地方政府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此外,遍览国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乃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的负责人员与政府等的管理者交互兼职,已成通例。
(3)党的组织与国家机构联合决定重大政策的政府治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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