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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1. 【颁布时间】2022-11-3
    2. 【标题】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3/content_5753316.htm

    7. 【法规全文】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十)当发现航空器可能开始复飞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如有足够的时间取得航空器驾驶员的回答,应当通知航空器高出下滑航径的高度并询问航空器驾驶员是否要进行复飞。如果航空器驾驶员需要复飞,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通知复飞的指示。

    2.如时间短无法取得航空器驾驶员的回答,应当继续精密进近,通报航空器的位移,并在正常的终止点终止进近。如果高度信息明显说明航空器是在进行复飞,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在正常终止点之前或之后通知复飞的指示。


    第十一节 雷达情报服务


    第四百三十九条 使用雷达提供飞行情报服务,不解除航空器驾驶员的任何责任,航空器驾驶员仍有最后的决定权。

    第四百四十条 雷达显示器上的信息可用于向被识别的航空器提供下列情报:

    (一)任何观察到的航空器与已经识别的航空器在一冲突航径上的情报和对已识别航空器采取避让行动的建议;

    (二)重要天气情报,以及指挥航空器绕航避开恶劣天气的建议;

    (三)协助航空器领航的情报。

    第四百四十一条 当观察到一个已识别的管制航空器和一个不明航空器,或者在管制空域外已识别的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与另一架航空器在一个冲突航径上构成相撞危险时,雷达管制员应当在向其管制下的航空器通报不明航空器活动。如果航空器驾驶员请求或者雷达管制员判断认为有相撞危险时,应当建议航空器驾驶员采取避让行动。当相关飞行活动不再存在影响,应当尽早通知航空器。

    第四百四十二条 如果二次雷达高度未经证实的两架航空器位置上逐渐接近,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有相撞危险,并说明该高度信息未经证实。如高度已经证实,该情报应当清楚地发给航空器驾驶员。

    第四百四十三条 有关航空器将要穿越危险天气的情报,应当提前足够时间向航空器发布,以便航空器驾驶员采取措施。雷达管制员引导航空器绕航,应当确保航空器在雷达覆盖范围内能返回至预计或者指定的航迹。


    第十二节 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


    第四百四十四条 雷达显示器上出现7600编码或与航空器失去陆空通信联络时,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原用频率上指令航空器作一指定动作以表示收到指示,并观察航空器航迹,使用改变应答机编码或者使用特殊位置识别等方法,确认该航空器是否具有接收能力。如采取上述措施后航空器仍无反应,则应当在其他航空器可能守听的可用频率上重复进行。

    (二)在确认该航空器的无线电接收机还具有接收能力后,可以继续提供雷达管制服务,并要求航空器继续以有效方式证实收到指示。

    (三)确认该航空器已完全失去通信能力时,如果该航空器所在区域正在采用雷达间隔,或者该航空器即将进入采用雷达间隔的区域时,失去通信联系能力的航空器已被识别,在上述区域内可以继续采用雷达间隔,直至失去通信能力的航空器着陆或者已知该航空器已经飞出本区域。

    (四)当一架航空器起飞后,在强制要求使用应答机的地区飞行的航空器遇到应答机故障,有关管制单位应当根据飞行计划尽量保证该航空器继续飞行到第一个预定降落机场。如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继续飞行,特别是当起飞后不久查出有应答机故障,可要求航空器返回到起飞机场或经有关航空器运营人和管制单位同意,在就近机场降落。

    第四百四十五条 雷达显示器上航空器出现7500或者7700编码时,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利用一切通信手段与该航空器驾驶员确认航空器是否处于与该编码含义一致的情况;

    (二)确认该航空器已处于与该编码含义一致的情况时,按本规则有关条款处置。

    第四百四十六条 航空器在本管制区以外发生特殊情况时,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雷达显示器上观察到该航空器使用特殊编码时,应当主动通报负责管制该航空器的管制员或管制单位,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主动提供雷达情报;

    (二)如果相邻管制区的管制员请求,并能在雷达显示器上观察和识别到该航空器,应当向该管制员提供雷达情报;

    (三)航空器发生特殊情况时,应当在雷达显示器上标画出该航空器的航迹并不断进行监视。

    第四百四十七条 遇有雷达设备失效,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标出所有已识别航空器的位置,与程序管制员共同采取行动,在航空器之间建立非雷达间隔。要求程序管制员承担已建立非雷达间隔的航空器的管制工作,立即通告所有航空器雷达管制服务终止并实施程序管制间隔。

    (二)由雷达间隔转为程序间隔时,紧急情况下可采用半数高度层调配垂直间隔,但应当尽早配备符合规定的高度层。

    (三)通告相邻管制区实施程序管制的情况,并向相邻管制区实施程序管制移交,同时可采取措施限制进入本区域的航空器的数量,以达到在没有使用雷达的情况下能安全处理航空器的数量。

    (四)及时通知雷达保障部门雷达故障情况。

    (五)雷达恢复工作后,雷达管制员应当对航空器重新进行识别,确认后方可继续实施雷达管制,并应当将恢复雷达管制的情况通知有关的管制单位。

    第四百四十八条 如果供雷达管制使用的地面无线电设备,不能继续提供雷达管制服务,应当立即标出所有已识别的航空器的位置,与相邻管制单位共同采取行动,在航空器之间建立管制间隔。


    第十三节 低高度告警和冲突告警


    第四百四十九条 实施雷达管制所使用的自动化系统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低高度告警和冲突告警功能。

    第四百五十条 管制单位应当提出对低高度告警和冲突告警参数的建议,以提高告警的准确性。

    第四百五十一条 当自动化系统发出低高度告警、冲突告警时,管制员在确认告警真实性之前,不得对告警提示进行抑制。

    第四百五十二条 当确认因系统性能原因或者告警参数设置不当造成的虚警提示,管制员可以进行抑制,并报告虚警情况。管制单位应当对虚警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通知设备保障部门。

    设备保障部门应及时对有关系统虚警情况进行分析,尽快找到原因并加以解决。

    第四百五十三条 当管制员确认低高度告警或者冲突告警后,应立即指挥相关航空器上升到安全高度或指挥相关航空器避让。

    第四百五十四条 管制单位应当记录低高度告警或者冲突告警后的处置情况。


    第十二章 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第一节 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


    第四百五十五条 复杂气象条件是指雷雨、结冰、颠簸、风切变、低云、低能见度等影响飞行安全的恶劣天气。遇有复杂气象条件时,管制员应当了解本管制区内的天气情况和演变趋势,及时通知在本管制区内运行的航空器。

    第四百五十六条 当塔台管制员观察到机场的复杂天气变化与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有重大差异时,应当及时通知气象部门。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先通知航空器,但应当说明是塔台观察到的。

    第四百五十七条 管制员收到航空器报告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通报气象部门和本区内运行的相关航空器。

    第四百五十八条 管制员收到本区内飞行的航空器报告有恶劣天气时,应当根据航空器的要求提供所掌握的气象情报,提供无恶劣天气的机场、航路和高度的信息,开放有关的导航设备,协助其避开恶劣天气、返航或者飞往备降机场。

    第四百五十九条 管制员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航空器报告下列气象情报:

    (一)现在位置的飞行天气状况;

    (二)沿航线的飞行天气状况;

    (三)某位置点与另一位置点之间的天气状况。

    第四百六十条 有雷雨活动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天气预报、实况和雷达观测等资料,掌握雷雨的性质、范围、发展趋势等;

    (二)掌握航空器位置;

    (三)将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雷雨情报,及时通报有关的其他航空器;

    (四)了解着陆机场、备降机场和航路的天气情况;

    (五)航空器驾驶员决定绕飞雷雨时,要及时提供雷雨情报和绕飞建议,申请绕飞空域,调配其他航空器避让。

    第四百六十一条 当航路、航线上有结冰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天气预报和航空器驾驶员的报告了解结冰的高度、范围和强度;

    (二)向航空器驾驶员了解航空器结冰情况和脱离结冰区的意图,提供空中交通情报、有关天气情报和建议;

    (三)及时开放有关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掌握航空器位置;

    (四)调配有关航空器避让。

    第四百六十二条 管制员收到航空器驾驶员关于风切变的报告时,应当将相应信息通报可能会受到影响的航空器,直到证实风切变已经消失。配备自动终端情报服务系统的,应当播放风切变信息,必要时,管制员应当逐个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航空器驾驶员遇有风切变应当及时报告,报告的风切变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切变存在的警告;

    (二)遭遇风切变的高度或者高度范围;

    (三)遭遇风切变的时间;

    (四)风切变对航空器的影响,如水平和垂直速度的变化等。


    第二节 航空器紧急情况下的管制


    第四百六十三条 管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航空器紧急情况处置程序及检查单,作为处理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依据。在处置航空器紧急情况时,管制员应当加强对紧急情况的判断,管制单位之间应当保持充分的协作。

    第四百六十四条 当航空器报告处于紧急情况时,管制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采取必要措施核实航空器的识别标志和机型、紧急情况的类型、航空器驾驶员的意图以及航空器的位置和高度;

    (二)决定协助航空器处置紧急情况的方式;

    (三)向相关管制单位及其他单位寻求协助;

    (四)向航空器驾驶员提供所需的情报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机场、最低安全高度、气象情报等信息;

    (五)向航空器运营人或者驾驶员了解下列信息:机上人数、剩余燃油量、可能的机载危险物质及其性质;

    (六)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四百六十五条 遇有紧急情况时,管制员应当尽可能避免改变航空器无线电通信频率和二次雷达应答机编码,除非改变航空器无线电通信频率和二次雷达应答机编码有利于保证航空器的安全。对于发动机失效的航空器,管制员应当尽量降低对航空器机动飞行的要求。适当时,应将出现紧急状况的航空器的情况通知有关的航空器。

    第四百六十六条 收到航空器紧急下降并将穿越其他空中交通航路的报告后,管制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航空器的安全。必要时,管制员应当通知相关航空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管制单位或者管制扇区。

    第四百六十七条 遇有紧急情况时,管制单位应当尽可能地利用监视设备,掌握航空器状况。


    第三节 陆空通信联络失效


    第四百六十八条 当与航空器失去陆空通信联络时,管制员除查明失联原因外,还应当迅速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过有关管制单位以及空中其他航空器的通信波道,设法与该航空器建立联络;

    (二)使用当地可利用的通信波道连续不断地发出空中交通情报和气象情报;

    (三)开放有关导航设备,使用监视设备掌握航空器位置,要求航空器做可观测到的指定的机动飞行或者发送一个可以被确认的指定信号,以判明其是否收到指令,然后采取措施;

    (四)向有关航空器通报情况,指示相关航空器避让;

    (五)向该航路沿线的有关管制单位发送有关陆空通信联络失效的情报;

    (六)通知有关机场作好备降准备;

    (七)塔台管制单位与进离场航空器不能建立联络时,应当使用辅助联络的符号和信号;

    (八)如果可能,通知航空器运营人使用其内部通信方式与航空器联系。

    第四百六十九条 失去陆空通信联络的航空器需去备降机场时,在确实判明航空器可以收到管制指令的情况下,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航空器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指示航空器仍保持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二)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应当指示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至备降机场。

    (三)航空器改航去备降机场并改变航向后,应当按照规定为航空器指配高度层。如果原高度层符合高度层配备规定,应当指示其保持在原规定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低于最低安全高度,应当指示其上升到新的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不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配备,应当指示其下降一个高度层飞行,如果下降后的高度可能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时,则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配备的最低可用高度层飞行。

    (四)通知备降机场管制单位作好准备,并向航空器提供飞往该机场所需的飞行情报。

    第四百七十条 如情况表明陆空通信联络失效的航空器可能飞往飞行计划中规定的备降机场时,应当将失去通信联络的情况通知备降机场的管制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受改航影响的管制单位。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管制单位收到发生陆空通信联络失效的航空器已经恢复通信或者着陆的情报后,应当通知航空器发生陆空通信联络失效时所飞行区域的管制单位,及其飞行航路沿线的有关管制单位。

    第四百七十二条 目的地机场所在地区的区域管制员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进入着陆机场区域前15分钟不断地发出着陆条件,指示航空器在已占用的高度层上飞向着陆机场导航台,并且通知进近管制单位和塔台管制单位。进近和塔台管制单位应当不断重复发出进近与着陆条件,直至航空器着陆为止。

    第四百七十三条 管制员应当在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预计到达着陆机场导航台上空前10分钟,将等待空域内该航空器占用的高度层空出,禁止其他航空器穿越。在该航空器预计到达导航台上空的时间后30分钟内,禁止其他航空器在等待空域内下降。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时间段内着陆。按照实际起飞时间计算的到达时刻,即为航空器优先着陆下降高度的开始时间。

    在雷达管制区,如果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为已识别航空器,可以继续使用雷达间隔,管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大与未识别航空器的雷达间隔。

    第四百七十四条 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已经着陆,或者已经恢复联络,或者航空器预计飞越导航台上空30分钟内发现航空器的,可恢复其他航空器的活动,并立即通知有关管制单位。

    第四百七十五条 因磁暴影响失去陆空通信联络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知有关管制单位使用各种波道,特别是甚高频,设法与航空器联络;

    (二)使用雷达监视航空器飞行;

    (三)通知航空器使用甚高频与同航路或者邻近的航空器沟通联络或转发信息,通报情况,并严格保持规定的高度层飞行;

    (四)暂时停止航空器起飞;

    (五)建议飞越的航空器在本机场或者就近机场着陆。


    第四节 无线电罗盘失效


    第四百七十六条 管制员接到航空器报告无线电罗盘失效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无线电罗盘失效的情况和原因。

    (二)利用雷达监视和引导航空器飞行。

    (三)航空器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应当指挥其继续保持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按照航空器驾驶员的决定,协助该航空器继续飞行或者在就近机场着陆。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航空器驾驶员的要求调配航空器转为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四)离场航空器尚未飞出进近管制区时,可建议该航空器返航着陆。

    (五)着陆机场的天气为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条件,而该机场又无精密进近雷达或者仪表着陆系统时,管制员应当提供天气较好且灯光、无线电助航设施较完善的备降机场,供航空器驾驶员选择。


    第五节 飞行能力受损情况下的管制


    第四百七十七条 航空器飞行能力受损情况是指发动机失效、遭雷击、鸟击、液压系统故障、最低油量状态等影响飞行安全和性能的情况。遇有飞行能力受损情况时,管制员应当及时了解航空器的受损程度和驾驶员意图。当飞行能力受损的航空器驾驶员决定着陆时,管制员应当向其提供机场及所需飞行和气象情报信息。

    第四百七十八条 在起飞过程中,航空器驾驶员报告发动机失效时,管制员应当及时调配其他有关航空器避让,立即通知有关保障单位做好航空器着陆的援救工作。

    第四百七十九条 航路飞行中,航空器驾驶员报告部分发动机失效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了解航空器驾驶员意图;

    (二)提供就近机场的资料和有关的飞行情报;

    (三)如果航空器不能保持原指定高度继续飞行,及时调配其他有关航空器避让;

    (四)航空器不能保持最低安全高度,又不能飞往就近机场着陆,航空器驾驶员决定选择场地迫降时,管制员应当记录所知该航空器最后位置和时间,尽可能了解迫降情况和地点,并按照搜寻和援救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百八十条 发动机部分失效的航空器进近着陆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航空器着陆前,通知有关保障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二)空出该航空器占用的及其以下的高度,禁止其他航空器和与援救无关的车辆在受影响的机动区内活动;

    (三)允许航空器在有利的高度飞向着陆机场。

    第四百八十一条 当航空器遭遇雷击,管制员应当了解航空器的飞行状况,及时向航空器驾驶员提供可能的帮助。必要时,管制员应当根据天气预报、气象雷达观测或者空中其他航空器报告提醒航空器驾驶员降水区的大致位置。

    第四百八十二条 当航空器遭遇鸟击,管制员应当了解航空器的飞行状况,及时向航空器驾驶员提供可能的帮助。必要时,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驾驶员提供就近机场及所需飞行和气象情报信息。

    第四百八十三条 当航空器出现液压系统故障,管制员应当了解航空器的故障情况和飞行状况,并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指挥其他航空器避让液压系统故障的航空器;

    (二)必要时,询问机上有无危险货物及机上人数;

    (三)通知着陆机场及有关保障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第四百八十四条 最低油量表示航空器燃油油量已达到不能再耽搁的状态。最低油量非指紧急状况,仅表示如果再出现不适当耽搁很可能发生紧急状况。当航空器报告最低油量时,管制员应当:

    (一)若航空器报告“最低油量”或者所称低燃油情况不十分明确时,管制员要与航空器驾驶员证实是否宣布“最低油量”或者“紧急油量”,了解航空器剩余油量可飞时间;

    (二)及时向航空器驾驶员提供本区域、相关的机场航空情报和飞行气象情报以及本区域空中交通信息;

    (三)根据航空器驾驶员请求,提供就近可用机场所需航空情报和飞行气象情报;

    (四)尽可能保障航空器按照计划航迹飞行,减少不必要的飞行延迟和等待,防止航空器进入“紧急油量”状态;

    (五)及时将该航空器“最低油量”状况通报给将要移交的下一管制单位。

    紧急油量通常指:根据机长的判断,由于航空器低油量状况而需要直飞落地机场的情况。宣布低油量紧急情况明确地声明航空器需要管制单位优先处置。当航空器报告紧急油量时,管制员应当:

    (一)立刻与航空器驾驶员证实是否宣布“紧急”或“遇险”,了解航空器剩余油量可飞时间;

    (二)及时向航空器驾驶员提供本区域、相关机场的航行情报与飞行气象信息及空中交通信息;

    (三)根据航空器驾驶员请求,提供所需的机场航行情报和飞行气象情报;

    (四)按照紧急情况处置的有关规定提供优先服务,组织其他航空器避让,为航空器缩短航程、使用有利飞行高度、减少油耗提供帮助,并且避免管制原因造成的等待、延迟与复飞;

    (五)结合航空器申报的领航计划报及其飞行进程动态信息,利用航空器位置报告和雷达等监视手段跟踪掌握航空器位置;

    (六)及时将该航空器“紧急油量”状况通报给将要移交的下一管制单位及运行中相关的航空器;

    (七)询问机上人数和有无危险品,通知着陆机场有关保障单位和搜寻援救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第四百八十五条 当航空器驾驶员决定在野外迫降时,管制员应当:

    (一)尽可能提醒航空器驾驶员着陆点附近的障碍物;

    (二)指示空中其他航空器观察着陆区域,尝试建立通信联系;

    (三)记录航空器最后所知位置和时间,尽可能了解迫降情况和地点,并按照搜寻和援救的程序实施工作。


    第六节 座舱失压


    第四百八十六条 收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航空器因增压系统失效而实施紧急下降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航空器当时的位置,迅速通知其他航空器避让,并立即通报有关管制单位;

    (二)允许航空器在不低于安全高度的情况下,下降到4000米以下高度飞行;

    (三)必要时,通报相关交通活动情况;

    (四)航空器下降到较低高度层飞行后,了解其续航时间;

    (五)按照航空器驾驶员的决定,及时提供航空器继续飞行或者就近机场着陆所需的飞行和气象情报信息。


    第七节 迷航或不明的航空器


    第四百八十七条 收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迷航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了解航空器的续航能力,根据该航空器发出的所有位置报告,推算出航空器的概略位置并采用一切可用手段确定航空器的位置。

    (二)开放有关导航设备,使用雷达搜索,向航空器提供引导,指挥其他航空器避让。

    (三)根据航空器所处条件,及时发出如下管制指令:

    1.当航空器低空飞行时,指令其上升到有利的高度,便于扩大视野和雷达观测;

    2.当航空器在山区飞行时,指令其改向平坦地区飞行;

    3.当航空器在国境附近时,指令其改向国境内侧飞行。

    (四)根据航空器的概略位置,引导航空器飞向导航台或者铁路、湖泊、江河、城市等显著地标后,通知航空器位置。根据航空器驾驶员飞往着陆机场或者就近机场的决定,通知应飞航向和提供飞行情报。

    (五)按照需要将关于该航空器的有关资料以及发给该航空器的指令,通知有关的管制单位和飞行管制部门。

    第四百八十八条 迷航航空器驾驶员采取一切措施后仍不能复航,并决定在发现的机场着陆或者选择场地迫降时,管制员应当记录航空器最后所知的位置和时间,尽可能了解迫降情况和地点,并按照搜寻和援救的程序实施工作。

    第四百八十九条 为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或按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的要求,管制单位发现有不明的航空器在本区域内飞行,应当向军民航有关部门报告,尽力识别该航空器,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设法与该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二)询问其他管制单位关于该航空器的情况,并请求其设法与该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三)设法从区域内的其他航空器得到情报;

    (四)向区域内其他航空器通报。

    第四百九十条 管制单位在查清不明航空器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将航空器的情况通知军民航有关部门。



    第八节 空中失火


    第四百九十一条 收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航空器空中失火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了解着火部位和航空器驾驶员所采取的措施;

    (二)允许航空器下降到最低安全高度,调配其他航空器避让;

    (三)向失火航空器提供各种便利和优先着陆许可,避免其复飞;

    (四)必要时,询问机上是否有危险货物、机上人数以及剩余油量;

    (五)通知有关保障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做好航空器着陆和援救的准备工作;

    (六)航空器驾驶员决定飞往就近机场着陆或者选择场地迫降时,管制员应当记录航空器最后所知位置和时间,尽可能了解迫降情况和地点,并按照搜寻和援救的程序实施工作。


    第九节 空中劫持


    第四百九十二条 收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或者从二次雷达发现航空器被劫持的告警信号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尽可能核实和了解航空器被劫持的情况;

    (二)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按反劫机工作程序实施工作;

    (三)考虑航空器驾驶员可能采取的机动飞行措施,迅速调配其他航空器避让;

    (四)根据当时的情况,迅速提供就近机场供航空器驾驶员选用;

    (五)航空器着陆后,指示航空器驾驶员滑到远离候机楼、停机坪、油库的位置;

    (六)在全部飞行过程中,使用雷达监视该航空器的动向。

    第四百九十三条 管制员应当为被劫持的航空器和其他航空器之间配备大于所在管制区使用的最小间隔。


    第十节 民用航空器被拦截


    第四百九十四条 当军事单位观察到可能是民用航空器正在飞进或者已经进入某一空域并要进行拦截时,管制单位在得知此情况后应当尽力识别该航空器并向该航空器提供所需的航行引导,以避免航空器被拦截,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飞行管制部门。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民用航空器被拦截时,其所在空域的管制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任何可用频率上,包括紧急频率121.5兆赫,与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二)按照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的要求,将拦截一事通知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

    (三)同有关的与拦截航空器保持有双向通信联络的飞行管制部门建立联络,并向其提供能够得到的关于被拦截民用航空器的情报;

    (四)根据需要,在拦截航空器与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之间或在有关飞行管制部门与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之间转达信息;

    (五)与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密切协调,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保障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的安全;

    (六)如果该民用航空器是从国际相邻飞行情报区偏航或者迷航误入的,应当通知负责该飞行情报区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第四百九十六条 当得知民用航空器在相邻区域正被拦截时,管制单位应当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被拦截民用航空器所在区域的管制单位,并向其提供有助于识别该民用航空器的情报;

    (二)在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与有关管制单位、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或者拦截航空器之间转达信息。


    第十一节 紧急放油


    第四百九十七条 允许具有放油设备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应当在机场附近划定放油区并规定在放油区飞行的航线、高度,其有关信息应当在航行情报系列资料中公布。

    第四百九十八条 航空器需要紧急放油时,应当及时向管制单位报告。管制单位收到航空器紧急放油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航空器飞往放油区的航线、高度和放油区的天气状况通告航空器驾驶员。

    第四百九十九条 当航空器准备紧急放油时,机场所在地区的管制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管制单位和航空器。

    第五百条 当航空器要求空中放油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通知管制单位。管制单位就下述情况与航空器驾驶员进行协调:

    (一)拟飞行的航路,应尽可能避开城市和城镇,最好在水面上飞行和远离报告有或预计有雷雨的地区;

    (二)拟使用的高度层不得低于1800米;

    (三)预计空中放油的时间。

    第五百零一条 其他航空器与放油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应当符合下列间隔标准之一:

    (一)在放油航空器飞行高度300米以上通过,不得从放油航空器或者有放油航空器活动的放油区下方通过;

    (二)距放油区边界16千米以上;

    (三)距放油航空器水平距离19千米以上,但不得跟随放油航空器;

    (四)在放油航空器放油完毕15分钟后通过。

    第五百零二条 如果航空器在放油作业中将保持无线电缄默,管制员应与航空器驾驶员事先协商确定监听的频率、无线电缄默终止的时间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意外事件


    第五百零三条 当空中交通管制使用的地面无线电设备完全失效时,管制单位及管制员应当:

    (一)立即通知相邻管制岗位或者管制单位有关地面无线电设备失效的情况;

    (二)采取措施,设法在121.5MHz紧急频率上与航空器建立无线电通信联络;

    (三)判断地面无线电设备完全失效时管制岗位或管制单位的交通形势;

    (四)如果可行,请求可能与这些航空器建立通信联络的管制岗位或者管制单位提供帮助,为航空器建立雷达或者非雷达间隔,并保持对其的管制;在通信联络恢复正常前,要求有关管制岗位或管制单位,让航空器保持在通信有效的区域内等待或者改航。

    第五百零四条 为了减小空中交通管制使用的地面无线电设备完全失效对空中交通安全的影响,管制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程序。应急工作程序中可以包括有关管制岗位或者管制单位相互协助处置应急情况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百零五条 当航空器的发射机无意中阻塞了管制频率,应采取下列其他的步骤:

    (一)设法识别阻塞频率的航空器;

    (二)确定阻塞频率的航空器后,应设法使用121.5MHz紧急频率、采用选择呼叫代码(SELCAL)、通过航空器运营人的频率及其他通信联络方式与航空器建立通信联络。如果航空器在地面上,直接与航空器联络;

    (三)如果与阻塞频率的航空器建立了通信联络,应当要求航空器驾驶员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对管制频率的影响。

    第五百零六条 在空中交通管制频率上出现不真实和欺骗性的管制指令和许可时,管制单位应当:

    (一)对不真实和欺骗性的管制指令和许可进行更正;

    (二)通知该频率上所有航空器有不真实和欺骗性的管制指令和许可;

    (三)要求该频率上所有的航空器在执行管制指令和许可前对其进行核实;

    (四)如可行,要求航空器转换到其他的频率;

    (五)航空器驾驶员怀疑收到不真实和欺骗性的管制指令和许可时,应当向管制单位查问和核实。

    第五百零七条 在紧急情况期间,如果不能保证所需的水平间隔,所适用的最小垂直间隔的半数间隔可被用作紧急间隔。在使用紧急间隔时,应当通知有关的航空器驾驶员。除此之外,应当向所有有关的航空器驾驶员提供必要的交通情报。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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