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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1. 【颁布时间】2022-11-3
    2. 【标题】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3/content_5753316.htm

    7. 【法规全文】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第五百九十四条 机场活动区内有影响航空器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危险情况时,如跑道、滑行道上及其附近有临时障碍物或者正在施工等,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单位。


    第六节 航空气象


    第五百九十五条 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向管制单位提供其履行职责需要的最新的机场和航路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以便其履行空中交通管制的职责。

    第五百九十六条 气象服务机构向管制单位提供的气象资料的格式,应当使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易于理解,提供的次数应当满足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

    第五百九十七条 设置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便于气象服务人员和管制单位人员共同商讨气象服务信息。

    第五百九十八条 机场和航路上有危害航空器运行的天气现象时,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给管制单位,并详细告知天气现象的地点、范围、移动方向和速度。

    第五百九十九条 管制单位和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以电码形式向管制单位提供的并供空中交通管制计算机系统使用的高空和中低空气象资料的内容、格式和传输方式。

    第六百条 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向区域管制单位提供其所辖区域内机场和航路的下列气象资料:

    (一)例行天气报告、机场特殊天气报告;

    (二)趋势预报、机场预报及其修订;

    (三)高空风、高空温度和航路上重要天气现象预报以及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

    (四)适用的特殊空中报告;

    (五)管制区内其他气象信息;

    (六)按管制单位要求提供其所需的气压数据,以便拨正高度表。

    第六百零一条 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向进近管制单位提供其所辖区域内机场和空域内的下列气象资料:

    (一)例行天气报告、本场特殊天气报告;

    (二)趋势预报、机场预报及其修订;

    (三)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风切变警报及告警;

    (四)适当的特殊空中报告和机场警报;

    (五)管制区内其他气象信息;

    (六)按管制单位要求提供其所需的气压数据,以便拨正高度表。

    第六百零二条 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向塔台管制单位提供其所辖机场和空域内的下列气象资料:

    (一)例行天气报告、本场特殊天气报告;

    (二)趋势预报、机场预报及其修订;

    (三)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及告警;

    (四)管制区内其他气象信息;

    (五)按管制单位要求提供其所需的气压数据,以便拨正高度表;

    (六)如使用多个风力计,应当明确注明,以便识别每个风力计所监测的跑道和跑道地段。

    第六百零三条 进近管制单位和塔台管制单位应当配备地面风指示器,指示的风力数据应当与气象服务机构的地面风指示器来自同一观测点和同一风力计。

    第六百零四条 使用仪器测计跑道视程的机场,其进近管制单位和塔台管制单位应当配备跑道视程指示器,以供读出现行跑道视程数据,为起飞和着陆以及进近的航空器提供服务。配备的指示器所指示的数据应当与气象服务机构的指示器指示的数据来自同一观测点和同一视程测计设备。

    第六百零五条 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主动向管制单位提供特殊天气报告、订正的天气预报以及天气变坏或者预期将要变坏的天气报告,不得等到下一次例行报告时间提供。


    第七节 航空情报


    第六百零六条 管制单位应当与相应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建立联系,以便能够及时发布和得到对飞行有直接影响的航空情报。

    第六百零七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向管制单位提供需要的一体化航空情报系列资料,以便其履行空中交通管制的职责。


    第十七章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


    第六百零八条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以下简称容量)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和航路的结构、管制方式和设备、使用该空域的航空器的导航精度、与天气有关的诸种因素以及管制员的工作量等。

    容量通常以指定空域或机场在一特定时间内最多能够接受的航空器数量表示。

    第六百零九条 容量评估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水平和种类;

    (二)管制区、管制扇区或者有关机场空域结构的复杂性;

    (三)管制员工作负荷,包括应当履行的管制和协调任务;

    (四)使用的通信、导航和监视系统的种类,其技术可靠性和有效性,以及备用系统或者程序的有效性;

    (五)管制员所使用的系统辅助支持和告警功能的有效性;

    (六)可接受的延误水平;

    (七)航空器性能、机型组合、飞机进离场比例及军航活动;

    (八)其他任何可能与管制员工作负荷相关的因素。

    第六百一十条 管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供充分的容量以满足正常和高峰时段的交通需要。

    实施增加容量的任何措施时,应当保证安全水平不致受到危害。

    第六百一十一条 管制单位提供管制服务的航空器架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正常情况下能安全地提供服务的架数。

    为确定管制单位能够安全处理的最多航空器架数,应当对管制区、管制区内各管制扇区和机场的容量进行评估。

    第六百一十二条 当空中交通需求呈现显著的周期性变化时,管制单位应当在运行手册中确定具体使用的设施和程序,调整工作席位或者扇区的数量,以满足正常的及预期的空中交通需要。

    第六百一十三条 当发生影响公布的空域或者机场容量的事件时,应当适时降低相关空域或者机场的容量。如果事件是可以预知并重复出现的,应当事先确定发生此事件时的预期容量。

    第六百一十四条 空域或者机场的交通需求将要超过容量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调整空中交通流量。


    第二节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第六百一十五条 空中交通的需求超过或者将要超过公布的容量时,应当实施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第六百一十六条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分为先期流量管理、飞行前流量管理和实时流量管理。

    实施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原则是以先期流量管理和飞行前流量管理为主,实时流量管理为辅。

    第六百一十七条 先期流量管理,包括对全国和地区航线结构的合理调整、班机航线走向的管理、制定班期时刻表和飞行前对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时刻进行协调。其目的是防止航空器在某一地区或机场过于集中和出现超负荷流量,危及飞行安全,影响航班正常。

    第六百一十八条 飞行前流量管理是指当发生恶劣天气、通信导航监视设施故障、预计扇区或者区域流量超负荷等情况时,采取改变航线、改变航空器开车、起飞时间等方法,疏导空中交通,维持正常飞行秩序的系列行动。

    第六百一十九条 实时流量管理是指当飞行中发现或者按照飞行计划将要在某一段航路、某一区域或某一机场出现飞行流量超负荷时,采取改变航段,增开扇区,限制起飞、着陆时刻,限制进入管制区时刻或者限制通过某一导航设备上空的时刻,安排航空器空中等待,调整航空器速度等方法,控制航空器按照规定间隔有序飞行的系列行动。

    第六百二十条 航班时刻和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依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管制扇区或者机场的空中交通需求已经或者将要超负荷时,管制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管制单位,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单位。如果可能,管制单位应当将可能的延误和限制情况通知飞往该区域的航空器驾驶员和有关运营人。

    有关机场、航空器驾驶员和有关运营人应当配合管制单位的流量管理。

    第六百二十二条 为了防止交通流量超过负荷,管制单位可以采取增开扇区或者限制起飞、着陆时刻和空中等待等措施。

    区域管制单位可以限制本管制区内机场的起飞时刻或者进入本管制区移交点的时刻,可以向相邻管制单位提出航空器飞入本管制区的限制条件。

    进近管制单位可以向相邻管制单位提出对飞入本管制区航空器的限制条件。

    塔台管制单位可以向相邻管制单位提出对飞入本管制区航空器着陆时刻的限制;限制航空器的开车和起飞时间。

    上述管制单位提出限制要求时,应当将限制的原因、要求及预计的时间长度通知其他有关管制单位,由该管制单位向航空器发出限制指令。

    第六百二十三条 实施流量管理的空管单位应当与航空器运营人、机场共同建立基于信息共享和交换的协调流量管理和协同决策机制。


    第十八章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一节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第六百二十四条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分为:

    (一)轻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携带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一件或多件业载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但按本条第(三)项第2、3、4目划为重型气球者除外。

    (二)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携带总质量等于或大于4千克而小于6千克的两件或多件业载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但按本条第(三)项第2、3、4目划为重型气球者除外。

    (三)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携带的业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1.其总质量等于或大于6千克;

    2.其中一件的质量等于或大于3千克;

    3.其中一件的质量等于或大于2千克而其面积密度大于13克/平方厘米;

    4.用绳索或其他装置悬挂业载而需要230牛顿或更大的冲力方可使该业载与气球脱离。

    第六百二十五条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相关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管制单位许可。

    第六百二十六条 施放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直接影响航路、航线和机场空中交通活动的,施放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提出施放申请时将下列信息提交有关管制单位:

    (一)气球运行的识别标志或者项目代码名称;

    (二)气球的分类和说明;

    (三)二次雷达应答机编码或者NDB频率;

    (四)施放气球的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五)施放地点;

    (六)预计施放日期、时间及活动范围;

    (七)如为多次施放,施放气球的数目和两次施放之间的间隔时间;

    (八)巡航高度层;

    (九)预期上升方向和预计上升并穿越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或者上升至18000米以下的某个巡航高度层所需的时间以及地点;

    (十)预计运行结束的日期、时间和计划触地或者回收的地点;如果不能精确预计运行结束的日期、时间及触地地点的,则应当加以说明。

    管制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将以上信息通报有关单位。

    第六百二十七条 如果第六百二十六条要求的信息内容有更改的,应当至少在预计施放前6小时通知有关管制单位。

    第六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未经有关管制单位许可,不得在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以下的任何高度运行或穿越:

    (一)有云或视界天空遮蔽现象超过八分之四;

    (二)水平能见度小于8千米。

    第六百二十九条 施放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不得使其以低于300米的高度飞越城镇或者居民点的人口稠密地区或者与该次运行无关的露天人群上空。

    第六百三十条 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运行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论是自动或是遥控的,在气球上至少应当装备两套各自独立工作的业载运行终止装置或系统;

    (二)聚乙烯零压气球至少装有两套各自独立工作的系统用以终止气球球囊的飞行;

    (三)气球球囊表面应当装备能反射雷达波的装置或材料,以便对地面的雷达提供回波,或者在气球上装备适当的装置,以便施放者在地面雷达有效范围外继续跟踪。

    第六百三十一条 在雷达管制区内施放和运行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并直接影响空中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管制单位的要求在气球上装备具有高度报告功能的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并根据要求开放使用。

    第六百三十二条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上如果装有拖曳式天线,而且需使用大于230牛顿的撞击力才能使其在任何一处断裂时,应当在天线上每隔15米系一彩色小旗或者飘带,否则不得运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在日落至日出期间或者在有关管制单位规定的日落至日出期间的某一时间,施放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并使其在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以下运行的,不论附属物和载运物品在运行中是否与气球分离,应当在气球及其附属物和载运物品上装备至少8千米以外可见并且其闪光频率为每分钟至少40次但不多于100次的闪光灯。

    第六百三十四条 在日出至日落期间,在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以下使用装有15米以上的悬挂装置的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但不包括颜色非常醒目的张开的降落伞,应当在悬挂装置上涂上高度醒目的交替色带,或系上彩色小旗。

    第六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放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使用本章所要求的有关终止运行的装置:

    (一)天气条件低于规定的运行要求时;

    (二)因故障或者其他原因,继续运行将对空中交通活动或者地面人员、财产造成危害的。

    第六百三十六条 施放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后,施放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将下列内容通知有关管制单位:

    (一)气球识别标志;

    (二)施放地点;

    (三)实际施放时刻;

    (四)预计穿越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的时刻与位置,如果高度是在18000米或者以下时,则为预计上升到某一巡航高度层的时刻和位置。

    第六百三十七条 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计划取消后,施放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管制单位。

    第六百三十八条 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或者以下运行时,施放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监测气球的航径,并按照管制单位的要求通报气球运行的情况及位置。

    第六百三十九条 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运行期间,不能按照要求监测到气球的位置时,施放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通知有关的管制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最后一次记录的位置及时刻。当重新监测到气球时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管制单位。

    第六百四十条 在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开始下降前一小时,施放气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有关的管制单位通报下列情况:

    (一)现在所处的地理位置;

    (二)现在的标准气压高度层;

    (三)如果需穿越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的,预计穿越的时间;

    (四)预计触地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百四十一条 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运行结束后,施放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管制单位。

    第六百四十二条 管制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航空器提供关于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飞行情报。


    第二节 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六百四十三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内活动、管制单位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相关规定。


    第十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百四十五条 管制单位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持续满足运行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百四十六条 管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规则要求制定运行手册、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运行的;

    (三)未按本规则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本规则要求与涉及空中交通服务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器运营人等相关单位建立制度或者签订协议;

    (五)未按本规则要求建立执行安全保卫制度的;

    (六)未按本规则要求设置席位或者席位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七)未按要求建立执行管制岗位的工作制度的;

    (八)未按要求建立保存管制运行记录的。

    第六百四十七条 管制员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职责、程序、间隔提供相应服务或协调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管制员所在管制单位对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可同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百四十八条 管制单位发生或者发现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未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六百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5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86号令发布、2001年3月19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99号令修订,2007年11月4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90号令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同时废止。

    附件:1.定义

       2.管制单位等级划分

       3.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

       4.机场目视地面符号

       5.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

       6.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

       7.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

       8.目视飞行规则或者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气象条件

       9.空管不安全事件报告表

       10.附图

       11.指定航空器调整速度时使用的最低调整速度标准

       12.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及显示差异示意图表

       13.直升机地面和空中滑行间隔

       14.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跑道刹车效应与跑道状况代码对照表

       15.侧风、顺风分量标准表

       16.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示意图

       17.缩减航空器连续离场间隔示意图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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