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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1. 【颁布时间】2022-11-3
    2. 【标题】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3/content_5753316.htm

    7. 【法规全文】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向其管制下的航空器发布情报和管制许可,以防止下列情况的发生:

    (一)在机场塔台职责范围内,包括机场起落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之间发生碰撞;

    (二)机动区内运行的航空器之间发生碰撞;

    (三)着陆、起飞的航空器发生碰撞;

    (四)航空器与机动区内运行车辆之间发生碰撞;

    (五)机动区内航空器与该区内障碍物之间发生碰撞。

    第二百五十九条 塔台管制员应当目视持续观察机场机动区内航空器、车辆、人员活动,以及起落航线和机场周边航空器的活动。在低能见度情况下,可使用监视设备加强观察。

    塔台管制员应当注意观察跑道附近及其邻近滑行道上航空器、车辆和人员的位置及其对起飞和着陆航空器的影响,确认起飞或者着陆时跑道上无其他航空器和障碍物。

    针对管制员无法目视或者借助设备持续观察机场机动区内航空器、车辆、人员活动的区域的情况,管制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塔台管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负责向救援和消防部门发布告警:

    (一)在机场或附近发生了航空器事故;

    (二)收到接受其管辖或者即将接受管辖航空器的安全可能或者已经受到危害的报告;

    (三)航空器驾驶员要求;

    (四)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

    第二百六十一条 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制定向救援和消防部门告警的程序,明确向救援和消防部门提供的情报种类,包括航空器的机型和紧急情况的类型。如有可能,还应提供机上人员的数量和航空器所载危险品的情况。

    第二百六十二条 塔台管制员收到机场有关助航设施和设备失效或者不正常情况报告时,应当及时通知将受到影响的航空器。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为了避免机动区的交通拥挤和减少延误,按照有关流量管理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制定航空器开车时间程序,明确开车时间的标准和条件。

    对航空器进行流量管理时,管制员应当根据分配给航空器的起飞时间通知其预计开车时间。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发布起飞许可或者着陆许可后,塔台管制员得知跑道上或者跑道附近有可能危害起飞或者降落航空器安全的障碍,或者已经发生以及即将发生侵入跑道的事件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取消离场航空器的起飞许可;

    (二)指挥降落的航空器复飞或者中断进近;

    (三)通知航空器出现跑道侵入或者跑道上有障碍以及障碍在跑道上的位置。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根据管制员通报的情况和航空器所处的运行情况,做出判断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发生任何涉及跑道上有障碍或者侵入跑道的情况之后,航空器驾驶员和管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空中交通事件报告。

    第二百六十五条 塔台管制员观察到或者收到航空器出现不正常状态的报告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航空器。

    航空器出现不正常状态包括起落架没有放下或者部分放下,航空器的任何部位出现不正常的烟雾及其他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百六十六条 车辆和人员进入机动区和在机动区内活动应当经过塔台管制单位的批准。

    机动区内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避让正在着陆、滑行和起飞的航空器,但是救助遇险航空器的应急车辆具有高于其他地面交通活动的优先权,并尽可能暂停其他地面交通活动,直到不对应急车辆的行动构成影响为止。

    第二百六十七条 管制单位应根据管制运行的要求,综合评估机场跑道和滑行道布局、航空器性能、驾驶员能力等因素,提出本机场航空器起飞、着陆过程中占用跑道时间的具体要求。

    管制单位有关航空器占用跑道时间的具体要求,应当通过航空情报资料汇编或者航行通告的方式予以公布。运行中航空器驾驶员不能满足跑道占用时间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管制单位。

    通常情况下,起飞航空器从等待位置到对正跑道时间应控制在60秒以内。


    第二节 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


    第二百六十八条 遇有陆空无线电通信失效时,塔台管制员应当使用灯光或者信号弹信号,对起飞、降落或者在机场机动区内活动的航空器进行管制。灯光信号、信号弹信号及目视地面信号的指示,按照附件3《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者信号弹信号》和附件4《机场目视地面信号》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时,塔台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车辆和人员发出警告信号:

    (一)航空器互相接近,有相撞危险;

    (二)航空器与障碍物有相撞危险;

    (三)发现航空器机体情况异常;

    (四)跑道积水、结冰或者松软;

    (五)航空器未经批准将进入有航空器正在起飞、着陆的跑道或者其他有危险的区域;

    (六)管制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昼间或者夜间发出的警告信号均为从地面以10秒钟的间隔发射灯光或者信号弹信号,且根据不同情况使用红光、绿光或者白光。

    第二百六十九条 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发给的灯光或者信号弹信号后,应当给予回答,回答的信号按照附件5《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七十条 航空器驾驶员、管制员观察到或者收到目视信号后,应当按信号表明的意义采取行动。

    第二百七十一条 目视管制信号应当按照规定的含义,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与其他信号混淆。

    第二百七十二条 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塔台管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升起标志旗或者开放标志灯。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一)夜间应当开放机场保障飞行所需要的灯光;

    (二)无论昼间还是夜间,都应当开放进近坡度指示灯光;

    (三)昼间机场能见度小于2千米或航空器驾驶员有要求时,应当开放跑道和滑行道及起飞和着陆方向上保障飞行所需要的灯光。

    第二百七十四条 如果机场助航灯光不是连续提供使用的,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一)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1小时,做好开放灯光的准备;

    (二)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20分钟开放灯光,或者按照塔台管制单位要求的时间开放灯光;

    (三)航空器起飞后15分钟、着陆后10分钟关闭灯光,或者按照塔台管制单位的通知关闭灯光;

    (四)在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开放灯光时,立即开放;

    (五)发现灯光异常不能按规定要求开放灯光时,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单位。

    第二百七十五条 塔台管制员应当及时检查机场助航灯光的开放情况,发现异常或者接到灯光异常的报告时,应当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和航空器驾驶员。

    第二百七十六条 塔台管制员应当按照规定光度级别或者航空器驾驶员的需求,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位配置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的强度。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的强度配置见附件6《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塔台管制单位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制定灯光运行的具体办法,明确相互职责和通报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机场在夜间或仪表飞行条件下有航空器运行时,应当开放障碍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管理障碍灯的单位,应当负责维护障碍灯,保证正常开放。如发生故障,应当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员,并采取措施;

    (二)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区域内障碍灯的工作情况;

    (三)塔台管制单位发现障碍灯故障或者收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障碍灯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位。

    第二百七十九条 夜间、昼间能见度小于2千米时或者必要时,在机场活动区内活动的一切航空器应当显示以下灯光:

    (一)引起对该航空器注意的防撞灯;

    (二)用以显示该航空器相对航径的航行灯;

    (三)显示航空器结构外端的灯光;

    (四)显示航空器发动机已经开车的灯光。


    第三节 跑道的选择和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为了及时正确地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管制员应当了解跑道、滑行道的道面情况并掌握跑道、滑行道上航空器、车辆、人员活动情况及其附近的施工情况。

    第二百八十一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只供航空器起飞、降落和滑行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作他用或有车辆、人员通过,应当经塔台管制单位批准。

    第二百八十二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因道面及灯光、通信、导航设备以及其他原因不能保证航空器安全起降和滑行时,应当关闭。机场跑道、滑行道关闭期间,禁止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使用。

    第二百八十三条 塔台管制员选择使用跑道时,在考虑航空器性能和地面风向、风速的同时,还应当考虑跑道的长度、宽度、坡度、布局以及机场进离场程序、起落航线、净空条件、助航设备等。

    第二百八十四条 航空器通常应当逆风起飞和着陆,但是当跑道长度、坡度和净空条件允许,航空器也可以在顺风分量风速不大于2.5米/秒时起飞和着陆;在着陆跑道接地带或者在起飞跑道离地端安装有风速仪,其着陆或者起飞顺风分量风速可以大于2.5米/秒,但不得大于3.5米/秒;管制员不得安排航空器在污染跑道或者湿跑道顺风起飞和着陆。

    当使用干跑道和洁净跑道时,侧风分量风速(包括阵风)不得大于10米/秒;使用湿跑道或者污染跑道时,侧风分量风速(包括阵风)不得大于7.5米/秒。

    如果航空器驾驶员根据飞行手册或者航空公司运行手册请求或者管制员询问能否在风速大于以上规定数值起飞和着陆,在空中交通情况允许的情况下,是否起飞或着陆,由航空器驾驶员根据机型性能自行决定,塔台管制员负责提供当时的风向、风速和要求的协助。

    管制单位可参照本规则附件15制定本单位侧风、顺风分量标准表。

    当转换使用跑道方向过程中短时使用跑道顺风分量超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2.5米/秒或者3.5米/秒但不大于5米/秒时,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航空器驾驶员根据机型性能或者航空公司运行手册决定是否使用管制员安排的顺风跑道起飞或者着陆。塔台管制单位与进近管制单位,要针对转换使用跑道方向过程中短时使用跑道顺风分量超过2.5米/秒或者3.5米/秒但不大于5米/秒的情况,分析航空器性能对顺风起降条件的适应性,研究顺风条件对管制运行的影响,征求机场和航空公司意见,制定本机场使用跑道转换工作程序,并发布相关航空情报系列资料。

    第二百八十五条 航空器起飞应当使用全跑道。如机场、机型和气象条件另有明确规定或者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塔台管制员可以允许航空器不使用全跑道起飞。

    塔台管制员可以提出航空器使用部分跑道起飞建议,航空器驾驶员有权决定是否采用,并对该决定负责。

    第二百八十六条 如果航空器驾驶员认为管制员指定的使用跑道不适于相关的飞行,可请求使用另一条跑道,如果情况允许,管制员应发出相应许可。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的道面出现航行通告没有包含的下列情况时,塔台管制员应当将该情况通知起飞、着陆和滑行的航空器,并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反映:

    (一)跑道、滑行道道面有破损;

    (二)跑道、滑行道道面及其附近有施工;

    (三)跑道、滑行道道面上有冰雪、积水及其他异物;

    (四)跑道、滑行道和进近着陆地带的灯光设备和机场障碍灯有故障。

    第二百八十八条 塔台管制员应当按相关要求将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跑道表面状况或者运行中的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跑道刹车效应情况通知起飞、着陆和滑行的航空器。

    机场跑道刹车效应,分为好、中好、中、中差、差和极差六个等级。《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跑道刹车效应与跑道状况代码对照表》见附件14。

    第二百八十九条 当航空器驾驶员在起飞或者着陆后报告本航空器部件可能损坏怀疑影响跑道运行时,塔台管制员应当暂时避免使用该跑道,及时联系机场管理机构对跑道进行检查,以确认跑道是否可用,并向报告的航空器驾驶员通报跑道检查后是否发现航空器碎片、动物残体以及其他异常物。

    第二百九十条 机场起飞、着陆地带的布局和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起飞线应当根据风向、风速进行布置;

    (二)土跑道或者因跑道积雪从空中不易识别时,应当划出明显的标志或者用红旗标识;

    (三)在起飞线指挥飞行时,起飞线塔台、停车场、人员休息地点,应当根据机场面积、跑道和滑行道的位置等情况确定,距跑道中心线不小于150米,并不得侵犯障碍物限制面;

    (四)直升机的起飞、着陆地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划定,起飞、着陆地点面积的直径应当根据机型确定,其长宽均不得小于旋翼直径的两倍,各起飞、着陆地点的边界之间左右间隔应当大于旋翼直径的两倍,前后距离应当大于机身长度的四倍;

    (五)直升机在野外着陆、起飞时,通常应当预先选定和布置野外起降场地,其场地应当选择净空条件好、地势平坦坚实且坡度较小的地带。


    第四节 离场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 塔台管制单位根据批准的飞行计划和机场、航路情况以及有关管制单位的情报,对离场航空器发出放行许可。放行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识别标志;

    (二)管制许可的界限,包括定位点或者目的地;

    (三)批准的离场程序;

    (四)飞行的航路或者航线;

    (五)飞行高度;

    (六)应答机编码;

    (七)离场程序中未规定的必要的管制指令或者情报。

    第二百九十二条 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机型的航空器同时飞行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的顺序。通常情况下,允许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定期航班或者速度大的航空器优先起飞。安排航空器放行顺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具有优先权的航空器;

    (二)航空器的机型及其性能;

    (三)飞行航路;

    (四)航空器之间的最小间隔;

    (五)尾流间隔标准;

    (六)有利于加速流量或者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有关要求。

    当多架离场航空器延误时,通常管制员应当按照延误航空器的原计划起飞时间次序放行。为了减少延误航空器的平均延误时间,管制员可以对航空器的起飞次序进行调整。

    第二百九十三条 当可预计航空器延误将超过30分钟时,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尽可能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为了便于航空器起飞离场,塔台管制员应当根据情况向离场航空器发布包括如下内容的情报和指示:

    (一)使用的跑道;

    (二)风向、风速、能见度,必要时通报云高;

    (三)高度表拨正值;

    (四)地面滑行路线;

    (五)机场有自动观测系统的,应当按规定通知本机场的跑道视程;

    (六)收到低空风切变警告的,应当通知低空风切变的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情报。

    离场航空器报告已经从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播收到上述有关情报的也可以不包括在内,但是管制单位仍然需要向航空器提供高度表拨正值。

    第二百九十五条 放行许可和离场情报,由放行许可发布席发布;无该席位的,由地面或者机场管制席发布。离场航空器起飞后需要立即和塔台管制单位以外的管制单位联系的,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在发出放行许可和离场情报后通知航空器。

    第二百九十六条 管制员发布滑行许可前应当确定航空器的停放位置。滑行许可应当包含给航空器驾驶员的简明指令和相关的情报以帮助其沿正确的滑行路线滑行并避免与其他航空器或物体相撞,并避免入侵正在使用跑道。

    第二百九十七条 管制单位可根据运行的实际需要制定航空器标准滑行路线,并通过航空情报系列资料发布。未公布标准滑行路线的机场,管制员应当使用滑行道和跑道的代码或号码指示滑行路线。

    第二百九十八条 航空器滑行(空中滑行)应当经过塔台地面管制席或者机场管制席许可。管制员发布的航空器滑行(空中滑行)许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滑行及空中滑行路线;

    (二)必要时,起飞顺序;

    (三)等待点、等待位置;

    (四)使用跑道;

    (五)进近管制单位和区域管制单位对离场航空器的有关要求;

    (六)其他事项。

    当航空器需要滑行穿越跑道时,滑行许可应当包含明确的穿越许可,或者在穿越该条跑道之前等待的指令。

    第二百九十九条 航空器滑行及空中滑行、牵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航空器应当按照管制员指定路线滑行或者牵引。管制员在安排滑行路线时,通常不准航空器对头滑行;航空器对头相遇,应当各自靠右侧滑行,并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航空器交叉相遇,航空器驾驶员自座舱的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停止滑行,主动避让。

    (二)航空器滑行速度应当按照相应航空器的飞行手册或者驾驶员驾驶守则执行,在障碍物附近滑行,速度不得超过15千米/小时,保证随时能使航空器停住;翼尖距离障碍物小于安全净距时,应当有专人引导或者停止滑行。

    (三)两架以上航空器跟进滑行,后航空器不得超越前航空器,后航空器与前航空器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四)具有倒滑能力的航空器进行倒滑时,应当有地面人员引导。

    (五)需要通过着陆地带时,航空器驾驶员在滑进着陆地带前,应当经过塔台管制员许可并判明无起飞、降落的航空器。

    (六)夜间滑行或者牵引时,应当打开航行灯和滑行灯,或者间断地使用着陆灯,用慢速滑行。

    (七)直升机可以在地面效应作用下,用1米至10米的高度慢速飞行代替滑行,并注意对附近航空器、设施和人员的影响。

    (八)滑行和空中滑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注意观察,发现障碍物应当及时报告管制员,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百条 直升机在悬停或空中滑行时应完全避开轻型航空器。单座驾驶的直升机在悬停或者空中滑行时,管制员应当避免向该直升机发出改变通信频率的指令。

    直升机滑行涉及的有关间隔见附件13《直升机地面和空中滑行间隔》。

    第三百零一条 塔台管制员应当向正在滑行的航空器提供跟随或者避让航空器的相关信息和指令。

    为了调配间隔,塔台管制员可以指示将要起飞或者地面滑行的航空器在跑道或者跑道外等待,并将理由通知该航空器。

    第三百零二条 塔台管制员应当根据跑道使用情况、进离场及起落航线航空器活动情况和进近或者区域管制单位的要求,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允许航空器进入跑道并发出起飞许可。

    起飞许可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航空器呼号。

    (二)使用跑道号。

    (三)地面风向、风速。

    (四)必要时包括:

    1.起飞后的转弯方向、离港程序、飞行高度;

    2.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云高、高度表拨正值。

    (五)其他事项。

    在符合航空器之间尾流间隔标准的条件下,当前行的离场航空器已经飞越使用跑道末端或者已开始转弯之后,或者前行着陆的航空器已经脱离使用跑道之后,航空器方可开始起飞滑跑。遇有下列情况,禁止发出起飞许可:

    (一)跑道上有其他航空器或者障碍物;

    (二)先起飞的航空器高度在100米(夜间为150米)以下且没有开始第一转弯;

    (三)复飞航空器高度在100米(夜间为150米)以下且没有开始第一转弯。

    航空器驾驶员得到起飞许可后,应当立即起飞;在1分钟内不能起飞的,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再次请求起飞许可。

    由于空中交通管制原因或者其他情况,不能保证航空器安全起飞的,塔台管制员应当立即取消原已发出的起飞许可,并通知该航空器取消起飞许可的理由。

    第三百零三条 在确知航空器驾驶员已做好起飞准备后,可以在航空器进入跑道之前发给其立即起飞的许可。航空器应立即进跑道,并起飞。

    第三百零四条 航空器起飞后,管制员通常将起飞时间通知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及有关管制单位和其他部门。航空器起飞时间是指航空器开始起飞滑跑时机轮移动的瞬间。

    第三百零五条 做低空通场的航空器在飞越跑道入口以前,接地连续起飞的航空器在接地之前,应当视为着陆航空器;在此之后,应当视为起飞航空器。

    第三百零六条 起落航线飞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昼间起落航线飞行

    1.起落航线飞行的高度通常为300米至500米,低空小航线不得低于120米。起飞后,开始第一转弯和结束第四转弯的高度不得低于100米,低空小航线不得低于50米。

    2.起落航线飞行通常为左航线。如果受条件限制,亦可规定为右航线。

    3.在起落航线飞行时,不得超越同型航空器。

    4.航空器加入起落航线,应当经塔台管制员的许可,并按照规定的高度顺沿航线加入。昼间,在起落航线上同时飞行的航空器数量,应当根据各机场的地形、地面设备等条件确定。通常,从塔台或者起飞线塔台能看见起落航线上全部航空器的,不得超过4架;看不见起落航线某些航段上的航空器的,不得超过3架;C、D类航空器或者低空小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不得超过2架。

    (二)夜间起落航线飞行

    航空器在起落航线或者在加入、脱离起落航线的范围内,航空器驾驶员能够目视机场和地面灯光的,可以允许航空器做夜间起落航线飞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1.起落航线飞行的高度通常为300米至500米。起飞后,开始第一转弯和结束第四转弯的高度不得低于150米;

    2.在起落航线飞行中,不得超越前面航空器;

    3.航空器加入起落航线,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进场,利用机场灯光和导航设备确切掌握位置,经过塔台管制员许可,可按照规定高度顺沿航线加入;

    4.在起落航线上同时飞行的航空器数量不得超过2架。

    第三百零七条 直升机在停机坪上起飞和着陆时,直升机驾驶员应当按照飞行手册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妨碍其他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

    (二)与其他航空器、障碍物水平距离大于10米;

    (三)不准顺风垂直起飞或者着陆;

    (四)没有可被旋翼气流卷起的漂浮物;

    (五)在机场上空飞越障碍物的高度不得低于10米;飞越地面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

    第三百零八条 离场航空器的管制协调和移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及时将离场航空器的起飞时间通知进近管制单位或者区域管制单位;

    (二)进近管制单位和区域管制单位对离场航空器实施流量控制或者有其他调配的,应当尽早通知塔台管制单位安排离场航空器在地面或空中等待;

    (三)航空器飞离塔台管制单位责任区时,塔台管制单位应当与进近管制单位或者区域管制单位按协议进行移交。


    第五节 进场管制


    第三百零九条 管制单位交换进场航空器的管制情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区域管制单位应当将进场航空器的下列情报,在该航空器预计飞越管制移交点前10分钟或者按照管制协议,通知相关进近管制单位:

    1.航空器呼号;

    2.航空器机型;

    3.进近管制移交点及预计飞越时间、预定高度;

    4.管制业务移交;

    5.其他相关情报。

    (二)进近管制单位应当将有关进场航空器的下列情报通知相关区域管制单位:

    1.在等待定位点上空正在使用的高度;

    2.进场航空器之间平均间隔的时间;

    3.要求航空器到达管制移交点的时间;

    4.接受对该航空器管制的决定;

    5.机场撤销仪表进近程序的,其撤销时间;

    6.要求区域管制单位变更航空器预计到达进近管制点的时间,并且时间变更在10分钟以上的,其变更时间;

    7.与区域管制有关的航空器复飞的情报;

    8.通信中断航空器的有关情报。

    (三)进近管制单位应当在不迟于航空器飞越管制移交点前3分钟或者按照管制协议,将进场航空器的下列情报通知相关塔台管制单位:

    1.航空器呼号;

    2.航空器机型;

    3.预计到达进近定位点或者机场上空的时间、预定高度或实际高度;

    4.必要时,通知仪表进近的种类。

    (四)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将进场航空器的下列情报通知相关进近管制单位:

    1.该航空器已着陆;

    2.着陆时间;

    3.撤销仪表飞行程序的,其撤销时间;

    4.复飞或通信中断航空器的有关情报;

    5.使用跑道。

    (五)各管制单位已发出的情报如有下列变更,应当迅速通知对方单位:

    1.区域管制与进近管制之间发出的预计到达时间相差超过3分钟;

    2.进近管制单位之间相差超过3分钟;

    3.进近管制与塔台管制之间发出的预计到达时间相差超过2分钟。

    第三百一十条 区域管制单位等管制单位发给进场航空器飞至进近定位点的管制许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近定位点的名称;

    (二)到进近定位点的飞行航路;

    (三)高度;

    (四)其他必要的事项。

    区域管制单位向进近管制单位或者塔台管制单位移交进场航空器的通信联络及管制业务的,应当在完成管制协调的基础上,在该航空器到达管制移交点之前进行,以便进近管制单位或者塔台管制单位有充分时间对该航空器发出更新的管制许可。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进近管制单位或者塔台管制单位与进场航空器建立无线电通信联系后,应当对航空器位置进行核实并向该航空器迅速发出有关下列情报的通知:

    (一)进场程序;

    (二)进近方式;

    (三)使用跑道;

    (四)风向、风速值;

    (五)气象报告的云高低于目视进近最低下降高度,或者气象报告的能见度小于目视进近最低气象条件的,其云高或者能见度值;

    (六)高度表拨正值。

    进场航空器报告已经从机场终端自动情报服务通播中收到上述有关情报的也可不包括在内,但是管制单位仍然需要向航空器提供高度表拨正值。

    第三百一十二条 塔台管制单位或者进近管制单位应当随时注意机场区域内的天气变化并及时通知进场航空器。当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着陆最低气象条件时,应当根据该航空器的要求允许其等待或者向其发出飞往备降机场的管制许可,并调整进近的顺序。在航空器油量不足、严重机械故障或者因天气原因不能飞往其他机场以及航空器驾驶员要求在低于着陆最低气象条件的机场着陆的,管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协助,并通知有关保障部门做好应急准备。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对其决定的后果负责。

    第三百一十三条 发布进近许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塔台管制单位或者进近管制单位发出进近许可时,可根据空中交通情况指定公布的仪表进近程序或者让航空器自选公布的仪表进近程序。

    (二)对于不是在公布的航路上飞行的航空器的进近许可,应当在该航空器到达公布的航路上或者按照仪表进近程序开始进近的定位点之后发出。但是,指示航空器在到达仪表进近程序的定位点之前应当保持高度的,则可在到达该定位点之前发出进近许可。

    (三)对于进行仪表进近的航空器,为配备管制间隔而有必要要求其遵守指定高度的,应当在发出进近许可时指定必要的高度。

    (四)为了确切掌握进场航空器的位置,管制单位可以要求进近中的航空器报告其位置和高度。

    (五)公布的仪表进近程序中有盘旋进近的,不得向航空器发出脱离该区域的指示。

    (六)地面能见度和云高符合目视飞行规则或者目视进近条件的,管制单位可以根据空中交通的情况,准许航空器进行目视飞行或者目视进近,并按照第六章规定的标准配备间隔。

    第三百一十四条 如果航空器驾驶员报告不熟悉仪表进近程序时,管制员应当协助驾驶员了解有关进近程序及相关导航设备的信息。

    第三百一十五条 因空中交通繁忙、跑道临时关闭以及有紧急着陆的其他航空器,不能许可航空器立即着陆的,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整航空器之间的间隔。

    (二)扩大或缩小起落航线。

    (三)对于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指示其在通常使用的目视位置报告点或目视确认的地点上空盘旋等待;但是,指示两架航空器在同一地点等待的,应当向该两架航空器提供交通情报。

    (四)对于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指示其在等待空域内飞行等待。但是,每架航空器等待飞行时间和由等待飞行空域至起始进近点的时间,通常不得超过30分钟。在等待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保持规定的高度层,按照规定的等待航线飞行。因故急需着陆的,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塔台(进近)管制员,经过允许后,按照有关程序下降和着陆。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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