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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垄断法》全文泛读

    [ 武志国 ]——(2007-9-6) / 已阅89031次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解说〗滥用行政权力的法律责任(上级机关责任改正、责任人处分,反垄断机构的处理建议)。按理也可提出国家赔偿。
    〖对比或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说〗反垄断法中唯一一处关于法律适用的条款,明确对于滥用行政行为导致的行政垄断,另有法律规定的,适用其他的具体规定。但没有明确经营者构成垄断的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适用冲突时的处理,笔者以为,依据新法优于后法的原理,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说〗不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说〗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对经营者集中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不予禁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从第一款表述并对比第二款的意思看,似乎(严格讲,本条的文字用语并不是十分准确唯一)将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争议发生以后,相关人必须先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允许在未经复议的情形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比或相关〗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作为、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不服的如何处理均未直接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说〗第二款是指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仍可提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解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解说〗行使知识产权权利的不适用本法,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的除外。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限制和排挤竞争,滥用知识产权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另外,合同法第329条、本《解释》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以及专利法的也有相关关规定。
    〖案例〗2004年12月下旬,英特尔公司指控深圳东进公司研发的DN系列语音卡侵犯了其产品SR5.11软件中的“Intel头文件”知识产权,并诉其帮助和教唆用户非法取得或违反该文件的许可协议,也对双方产品存在的兼容性问题提出了质疑。英特尔公司因此要求东进公司赔偿796万美元(合6578万人民币)。2005年3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此案,并于当天宣布将对焦点证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后择日宣判,此后英特尔与东进双方进入准备技术鉴定资料的阶段。东进公司高调应对,一方面积极抗辩英特尔在深圳的著作权侵权指控,同时迅速发动了北京反垄断案的攻势。2005年4月1日,深圳东进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控英特尔公司涉嫌垄断,被正式受理。东进反诉内容主要是,英特尔的软件许可协议有技术垄断、妨碍技术进步之嫌。

    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解说〗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我国农业基础薄弱,生产方式落后,很大程度上“靠天吃饭”,在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更多地依靠和运用合作社经济形式将弱小、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挖掘合作社的社会经济价值,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素质和稳定农村。对农产品的购销不适宜采用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反垄断法时明确给予农业合作组织反垄断豁免地位,鼓励、支持和推动农民在生产、销售、储存、加工等各方面的联合和互助活动,允许农业生产经营者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增强农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保护农民利益,保护农业,维护这一国民经济的基础。
    〖对比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说〗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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