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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垄断法》全文泛读

    [ 武志国 ]——(2007-9-6) / 已阅89026次

    1999年1月至3月,山东省聊城市电信局在给用户办理手机入网过程中,滥用 独占地位,采取差别待遇的方式,对申请移动电话入网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移动电话来源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入网费,即对从本局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1000 元,对从本局以外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2500元,迫使用户购买其移动电话。聊城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 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解说〗本条为反垄断“行政架构组织体系” 没有维持了部门分割的局面,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委员会”挂牌成立,“反垄断”大旗飘扬,这个委员会的权力相当的大,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只要有经济竞争的地方和事情他都可“插手”,当然是宏观的(具体执法事宜由本法第十条规定的部门负责),并按照组成和工作规则,行使本条规定的及国务院另外规定的职责。
    本发提到了两个机构:一个是反垄断委员会,一个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两个机构是什么关系,根据明确的四项中规定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仅仅是协调,而非监管。

    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解说〗本条为反垄断“行政架构组织体系”中“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的规定,至于是怎样的执法机构由国务院规定(含有授权的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为现有的相关部门承担反垄断执行职责)可授权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含有授权的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按照行政区划授权,很可能会成为保护本行政区划内的竞争者的机构,甚至会成为加强地方封锁的机构。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解说〗本条为“行业协会”的“反垄断”职责,通过“行业自律”,“引导”竞争,“维护”秩序。另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的法律问题也正在立法酝酿中。现实中,很多行业协会大搞“行业垄断”,国外的“行业自律”制度引进我国后未得到很好的实现,“行业协会”在一些领域成了“行业的娘家”,行业会议成了如何加强行业垄断“圆桌会议” ,如前几天的“方便面协会协调涨价事件”可见一斑。办行业自律不成却办成了企业,真是咄咄怪事。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解说〗本条为反垄断法调整对象之一“经营者”和调整领域“市场”的“概念”,其中“市场”具有“一定时期”、“商品或服务”以及“地域”三大维度的限制。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垄断协议
    〖解说〗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同行业的经营者聚在一起往往都是阴谋实施垄断行为。因此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反垄断法严格审查的对象。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解说〗注意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协议,但直接的竞争关系而是产品或服务的上下游等关系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产生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的也应当是垄断行为。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解说〗限价垄断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解说〗限量垄断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解说〗瓜分“地盘”的而形成割据垄断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解说〗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等阻碍技术进步的垄断
    (五)联合抵制交易;
    〖解说〗经营者联合起来拒绝与其他竞争者“买入”或“卖出”的垄断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解说〗注意,是非“法定”,而是“认定”,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相当的“自由认定权”。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解说〗垄断协议的概念,即一致的垄断效果的意思。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解说〗注意为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产生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解说〗转售则是指转售市场中的转售者通过批量购买经营者的服务再将其零售给个人和企业客户通过赚取其中的差价来盈利的行为,经营者指定转售的固定价格。如一些品牌服装的转售(非直营销售)往往采取全国统一价,笔者以为涉嫌垄断。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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