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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垄断法》全文泛读

    [ 武志国 ]——(2007-9-6) / 已阅86054次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解说〗基本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但扩大了行政权力滥用主体,明确了变相限定也属禁止范畴,明确限定经营、限定购买之外的限定使用也属于禁止范畴。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案例〗2001年,辽宁省大洼县专卖事业管理局在发放酒类经营许可证时,按照盘锦市 专卖事业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公然把经营范围限定为“地产啤酒”。在换发酒类经营许可证时,对经营本地产啤酒的业户放松管理,一些不够条件的经营业户虽然未 能取得批发许可证,但因其经销地产“辽河”啤酒,仍可从事批发业务。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国家工商总局和原国家经贸委组成联合调查组赴辽宁调查督办此 案,制止了地区封锁行为。
    2004年 ,辽宁锦州市公安局强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其指定的公司更换刻制印章。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利用汽车上牌和年检的权力强制小轿车用户到其指定的企业安装GPS设备。辽宁省工商局、福建省工商局分别向省公安厅发出行政建议书,通过省公安厅干预,制止了上述行为。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解说〗基本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但扩大了行政权力滥用主体,明确了具体的若干种滥用情形:1)对外地商品增加收费负担;2)对外地商品规定歧视性价格;3)对外地商品增加技术要求和检验认证负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4)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5)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6)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案例〗比较明显的是,各大城市暗中限定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采购本地有汽车企业生产或销售的汽车根据“的哥”们流传,北京市政府要求“各出租车公司更新出租车时,京产车的比重不得低于70%”,上海、武汉主城区的出租车也都清一色是地产车。在这些当地生产汽车的地区,如果从业者执意选择自己喜欢的其他轿车车型,就要付出缩短营运年限甚至上不了牌照的代价。
    案例来源:http://www.china.com.cn/2007lianghui/2007-03/14/content_7960121.htm
    〖案例〗2001年4月,安徽省舒城县委县政府召开县内复合肥经营专题会议,并形成了 《县内复合肥经营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规定县外化肥企业在舒城县只能销售尿素和磷复肥,不准销售碳胺等各类产品,并强制收回了合肥一家化肥企业在 舒城四个直销点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安徽省工商局根据总局的指示,派调查组到舒城县督办此案件,最终使问题得到解决。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解说〗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1)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2)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
    〖对比〗《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解说〗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须注意,未规定,采取高于本地经营者待遇方式吸引外地经营者投资或设立分之机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解说〗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解说〗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制订含有垄断成分的规范性文件,当然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等依法制订的除外。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解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调查,另外受理举报进行调查。反垄断机构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应当书面举报并且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解说〗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书面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并经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或权力:1)对被调查者相关经营场所检查权;2)对被调查单位及利害人或有关人的询问权;3)查询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权;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权;5)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权,注意不包括冻结、扣划权。

    第四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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