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国 ]——(2007-9-6) / 已阅89027次
〖案例〗1999年至2000年,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浪拔湖信用社在发放农业贷款期间, 不直接给农户支付现金,而是给农户开具该信用社的《借款凭证》,《借款凭证》的款额在300?500元不等。该《借款凭证》只能在浪拔湖乡范围内使用,农户持《借款凭证》只能到该信用社指定的商店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益阳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解说〗无理搭售或附加无理交易条件
〖案例〗1997年,四川省彭州市人民医院违反保险自愿原则,利用医疗服务的特殊地位,强制门诊和住院病员购买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开办的“住院病员医疗事故、意外事故保险”,共收取保费33万元。中保彭州人寿险公司通过医院销售保险,收取相关保费26万多元。成都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成都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彭州市人民医院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彭州 市人民医院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对中保彭州人寿险公司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对比〗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解说〗无力交易歧视,现在很多商场因为消费者或交易人的“砍价”能力不同,导致价格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解说〗认定的而非法定的,当然这种认定也不是无原则的,是否构成垄断的认定应当相当谨慎和艰难。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解说〗“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1)控制价格、数量和交易条件;2)或能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关在衡量一个企业或几个企业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时,一般以界定相关市场为出发点。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时的有效竞争范围,以及判定在各个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着竞争关系的场所,其通常由产品(服务)、地理、时间和技术等基本要素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产品因素和地理因素。 1.产品市场。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确定主要是划定可替代的产品。商品市场又包括相同产品市场和相似产品市场。对产品市场的界定应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需求的可替代性。二是供给的可替代性。 2.地理市场。地理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各类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产品的一定区域。在确定相关地理市场上应考虑的因素有:一是区域间交易的障碍。区域间交易的障碍包括:交易成本的障碍和法律上的障碍。二是产品性质。三是市场的不对称性。3.时间市场。时间市场通常是指在相应的商品市场内的商品或服务所能展开竞争的时间范围。
〖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案例〗 电信多收入网费
1999年1月,山东省聊城市电信局在给用户办理手机入网过程中,滥用独占地位,对申请移动电话入网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移动电话来源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入网费,即对从本局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1000元,对从本局以外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2500元,迫使用户购买其移动电话。聊城市工商局对此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来源2006-06-25 11:10:55 中国青年报)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解说〗“市场支配地位”的进一步界定,主要列举了参考因素:1)相关市场竞争状况下的市场份额;2)控制原料和销售的能力;3)财力和技术条件;4)被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5)竞争者市场进入障碍;6)其他相关因素(开放的兜底条款)。一般来讲,从结构、行为、绩效三个角度评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结构标准是指通过对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占有率、市场进入障碍、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力量等方面的评估,判断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标准是指根据企业自身的市场行为来判断企业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绩效标准是通过企业的经营效益来推论企业是处于一般竞争状态还是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本条主要从结构角度列举了认定因素。
〖案例〗如微软公司案。经过5年多的调查取证,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3月的一个通告中认定微软公司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2条。作为惩罚性措施,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处以4.97亿欧元的罚款。此外,针对微软公司阻止竞争产品与其“视窗”相兼容的违法行为,欧盟委员会勒令微软公司与其竞争者“共享秘密编程资料”,并且必须向个人电脑生产商提供没有捆绑媒体播放软件的“视窗”版本。
1997年,吉林省吉林市殡葬管理处服务部在为死者家属提供骨灰存放服务时, 以骨灰盒规格不一致、不方便管理为理由,只允许死者家属购买其销售的骨灰盒,否则不予存放,共强制销售骨灰盒6000个。吉林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说〗对市场份额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企业产品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占有率是执法机构考虑最重要的因素,认定相关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市场优势地位的判断标准;一种是法律不做明文规定,而由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关通过执法活动进行判断。
我国采取法律明确规定的刚性立法,但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足由规定:1)合并计算市场份额达到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了则被认定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解说〗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经营者集中的界定:1)合并集中,包括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2)控股集中或取得资产的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形成的集中;3)其他控制或决定性影响的集中: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解说〗本条确立了我国对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申报或者事后审查制度,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经营者实施集中,并且明确规定未申报的不得实施上一条规定的集中行为,本规定属于强制性的禁止性规定,如未申报,原则上应认定集中无效。考虑到标准的变化未直接规定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了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和范围,外资并购垄断行为的豁免,外资并购的域外效力以及外资并购的行政主管机构等。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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