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反垄断法》全文泛读

    [ 武志国 ]——(2007-9-6) / 已阅86029次

    〖解说〗经营者指定转售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解说〗注意,是非“法定”,而是“认定”。
    〖相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四)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解说〗规定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某些不具备垄断本质特征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严格上讲,七种不属于垄断行为,但不属于“反垄断豁免”情形。
    笔者以为“反垄断豁免”应当为本质上是垄断但承认其合法性,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是对发生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不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是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由于现实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利益集团的压力以及美国的对外利益等原因,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在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通过后逐渐缩小了反垄断法的司法管辖,反垄断法的适用领域受到限制,不再指向所有商业活动。对请愿行为、工会组织、农业合作组织、职业体育运动、保险业、知识产权领域、对外贸易领域以及与州行为和管制行业等方面适用反垄断豁免,并对这类豁免作了一些限制。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第四,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具体而言,适用除外的对象为:自然垄断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特殊卡特尔领域。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解说〗合理化卡特尔。旨在使经济过程合理化的协议决议,但以该协议和决议适合于从根本上提高参与企业在技术方面,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企业经济方面或组织方面的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率,并因此能改善对需求的满足为限。合理化的效果应当同与之相关联的限制竞争之间保持适当的关系。
    如成本未降低价格反而上来的,或产品质量无提升价格反而上来的,则不能成为反垄断的除外。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解说〗中小企业卡特尔,为帮助中小企业弥补在与大企业竞争中的结构和规模的不利地位,只要是旨在提高效率,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并且未实质性的损害竞争的中小企业之间的联合协议,都是应当允许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解说〗但愿公共利益不是借口。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解说〗不景气卡特尔。为应付不景气,企业合理组合的共同行为;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解说〗各国反垄断法基于对本国利益的保护,几乎无一例外地将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加强本国企业出口竞争力而进行的有关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包括在合法垄断的适用例外内,其目的是“一致对外”。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说〗1)法律规定的情形和2)国务院以法规等形式的规定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解说〗须注意,经营者承担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即“自证非垄断”,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垄断的责任。证明内容:1)本条的前五种情形不但承担协议属于前五种情形的举证,2)还要承担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3)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三者缺一不可。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解说〗行业协会对垄断协议的推动或促成的禁止。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解说〗从理论上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下列几项特征:首先,有关企业实施滥用行为,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其次,企业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合理地妨碍了其他企业的竞争可能性,或者损害了市场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及公平交易权。再次,如果市场上存在有效的竞争,其他企业以及市场相对人就不会遭受这种损害。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解说〗本条限制的主体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解说〗“不公平”的高价卖出或低价买入,关键看“不公平”的认定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解说〗无理低价倾销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解说〗无理拒绝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解说〗无理限制交易对象,但本款的情形大大宽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