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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货|《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

    [ 陈召利 ]——(2020-6-26) / 已阅23969次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通过对比可知,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相比,《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增加了一款,区分债权是否属于金钱债权,确立了不同的对抗第三人规则,在适用时应当予以注意。

      (21)新增“从随主”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62。【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五百五十九条属于新增内容。“从随主”规则在法学理论上并无争议,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如果从权利依法属于应当登记或者转移占有的权利(以抵押权为代表),那么从权利是否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占有至受让人名下才对受让人生效?为了解决这一争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内容的基础上,吸收了司法实践的有益做法,新增一款规定“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22)扩大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一种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情形,即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有利于保障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在后到期债权的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3)新增债权转让导致新增费用的承担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24)新增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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