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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货|《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

    [ 陈召利 ]——(2020-6-26) / 已阅23927次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1)完善了对格式条款的定义,增加了“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限定语,适当扩大了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2)完善了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其法律后果是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非格式条款无效。存在疑问的是,该条款与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无效情形有何差异?难道是只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才可以适用第四百九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必须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才能成为合同内容?(3)完善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例如增加了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8)新增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属于新增条款,吸收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存在疑问的是,悬赏广告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行为?笔者认为,悬赏广告的规定虽然位于“合同的订立”一章,但是从法律性质而言,悬赏广告应当属于单方允诺,这有利于保护不知道该广告存在的人的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9)新增未生效合同的报批义务相关条款的独立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第一条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37。 【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38.【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报批义务的释明】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40.【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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