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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货|《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

    [ 陈召利 ]——(2020-6-26) / 已阅23928次

      《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在数据电文前增加了“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限定语。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为将数据电文下载至自己的电脑之中,而未在网络上保留原始数据电文,从而导致其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而败诉,“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就是为了确保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因此该规定与其是说是对“数据电文”的限制,不如说是对当事人的提醒,务必确保数据电文“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也就是随时可以通过任何网络上进行查询。

      (5)新增电子合同的交易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通过对比可知,为了适应互联网络交易的发展,《民法典》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新增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确立了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的一般规则。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民法典》与《电子商务法》的关系,应当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电子商务法》优于《民法典》。

      (6)新增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对比可知,《合同法》没有规定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则,《民法典》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但是仅仅规定了“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而未规定“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具体原因不得而知。是不可以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吗?显然不是。

      (7)完善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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