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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总则编的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

    [ 陈召利 ]——(2020-6-19) / 已阅34321次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要点十二:新增有关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关联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要点十三:新增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五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限由一年减少至九十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关联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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