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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总则编的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

    [ 陈召利 ]——(2020-6-19) / 已阅40641次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要点二十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被动性,人民法院不得主适用。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要点二十四:明确诉讼时效的法定性,涉及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作者简介】
    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7年、2018年均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2017年被江苏省律师协会授予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被无锡市司法局、共青团无锡市委员会、无锡市律师协会授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荣誉称号;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2018)和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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