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召利 ]——(2020-6-19) / 已阅34333次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锚点锚点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
锚点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1988]民他字第52号)(已被法释〔2001〕7号文取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88>第47号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要点十七:明确规定请求权竞合规则。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关联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要点十八:明确规定民事责任优先承担规则。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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