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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召利 ]——(2020-6-19) / 已阅34312次

    《民法典》总则编的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
    作者: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利眼观察 微信公众号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华社于6月1日受权发布《民法典》全文(这部民法典送你了!)。这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共10章、204条。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总则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语序、标点符号作了微调,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的最后。主要变化表现为:

      1. 对期限的表述予以调整。

      期限的单位由月均修改为日,如一个月修改为三十日,三个月修改为九十日。

      2. 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语序、标点符号进行微调。

      例如,“但”修改为“但是”,“已”修改为“已经”,“的”字位置调整,“和”修改为“或者”,“从”修改为“自”,“消灭”修改为“消除”,“根据”修改为“按照”,“按照”修改为“根据”,“期间”修改为“期限”,等等。

      3. 新增一个条款,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新增一款作为第四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并施行近三年,但是很多人对其内容缺乏充分的认识与重视。因此,笔者结合此前对《民法总则》的解析,再次对《民法典》总则编相对于我国现行法律(民法总则除外)的创新与亮点略作小结,以期对理解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有所裨益。

      要点一:确立六项民法基本原则,并以“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

      第四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点二:给予胎儿个别保护,特定情形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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