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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分子理论”是应用法学的元理论(代前言)

    [ 王礼仁 ]——(2019-5-23) / 已阅15546次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三、 夫妻一方经营性质的判断
    (一)一方经营是否共同决定或共同合意的判断
    (二)一方经营可以认定家庭性质的情形
    (三)一方经营应当认定个人性质的情形
    四、夫妻一方经营借贷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第七章 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
    第一节 规范文件中关于夫妻举证责任及规则的规定
    一、规范文件中关于夫妻举证责任 的规定
    (一)婚姻法解释一关于夫妻债务举证责任的规定
    1.第17条首次规定了债权人对自己的善意证明
    2.第18条规定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制约定的证明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关于夫妻债务举证责任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证责任的规定
    二、规范文件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规则
    第二节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司法现状
    一、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产生的问题
    二、对现行举证责任司法现状的反思
    第三节 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分配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标准
    (一)夫妻共同债务证明标准学说综述
    1.“借贷事实证明说”
    2.“借贷性质证明说”
    3.“证明标准内外有别说”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标准评析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三)夫妻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
    (四)债权人主张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四节 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合理性论证
    (一)债权人该不该举证
    1.从债权人类型上考察,债权人需要证明自己属于合法债权人
    2.从法律规范上考察,债权人举证是民事诉讼证据法上的必然要求
    3.从诉讼目的上考察,债权人举证是实现自己诉讼主张的客观需要
    4. 从证明关系上考察,债权人是证明义务人,举债人配偶是证明相对人
    (二)债权人能不能举证
    1.从家事借贷特点看,债权人具有相应举证能力
    2.从证明责任主体上看,债权人与举债人构成共同证明责任体
    3.从举证能力上看,债权人与举债人均有证明能力
    4.从债务发生事实看,只有经手人才能知道借款用途,夫妻身份不是判断知道借贷用途的条件
    5.从举债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上看,举债人不能证明用于家事需要的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6.从证据法和经验法则看,举债人配偶承担没有证明“没有用于家事需要”的义务和能力。
    7.从借贷风险防范看,债权人承担举债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更具合理性
    (三)债权人证明的内容
    1.债权人证明的内容范围
    2. 日常家事借贷与重大家事借贷的证明
    (1)日常家事借贷的证明标准或要求
    (2)重大家事借贷的证明标准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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