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案分子理论”是应用法学的元理论(代前言)

    [ 王礼仁 ]——(2019-5-23) / 已阅15512次

    (五)“表见家事”“表见合意”与越权家事行为的区别
    三、家事表见行为与合同表见行为的区别
    (一)合同表见行为的法律规定及其内涵
    (二)家事表见行为与合同表见行为的区别
    1.“表见家事”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1)两种表见行为的具体内容不同
    (2)两种表见行为产生的基础不同
    (3)两种表见行为的价值功能不同
    (4)两种表见行为法律效果不同
    2.“表见合意”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四、家事表见行为的定性与法律适用
    (一)家事表见行为的司法现状
    (二)“表见家事”与“表见合意”不宜适用表见代理规定
    (三)对两个案例的定性与法律适用评析
    第三节 家事代理权与夫妻债务的关系
    一、家事代理权是夫妻债务共同责任的基础
    1.家事代理权赋予一方独立举债的权利
    2.家事代理权决定一方为家事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家事代理权的性质为划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提供根据
    4.家事代理权为保护债权人的合理范围提供正当性基础
    二、家事代理权与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区别
    (一)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主要类型
    (二)家事代理权与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关系与区别
    三、家事借贷与其他家事代理的区别
    (一)家事借贷与其他家事代理的区别
    1.交易范围不同
    2.交易主体关系不同
    3.交易风险不同
    4.第三人的注意义务不同
    5. 判断具体代理性质的难以程度不同
    (二)区分借贷型家事代理与其他家事代理的意义
    第四节 家事代理制度立法展望
    一、废除日常家事法定代理及其连带责任之观点
    二、对废除日常家事法定代理与连带责任观点之评析
    (一)对“欧洲夫妻财产法原则”第4:7条和第4:4条基本内容的认识
    1. 第4:7条是对传统家事代理权的补充而不是否定
    2. 第4:4条是关于夫妻应尽义务的规定,非系否认夫妻连带责任规定
    3.对第4:7条和第4:4条理解错误系两个误区所致
    (二)从“欧洲夫妻财产法原则”的相关内容考察并没摒弃传统家事代理制度
    1.从家事管理权上考察
    2.从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责任划分上考察
    3.“欧洲夫妻财产法原则”关于日常家事代理对第三人的效力适用各国有关家事代理
    (三)从欧洲各国的民法看,家事代理制度依然存在
    三、设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意义
    (一) 家事代理意义的理论误区
    (二)家事代理制度功能误区之澄清
    1.家事代理的固有功能并非完全在于保护妇女
    2.保护第三人更不是设立家事代理制度的目的
    3.所为“转化责任”是日常家事代理的本质要求,而不是先天性不足
    4.家事代理并非无所不能的制度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