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文炳 ]——(2004-5-15) / 已阅45829次
法官的个性化一面,从而使法官自己永远不具有极高的自然性公信力,因而,在
这样言法治的环境里,要提高案件结果的公信力只有二个办法,一是准确适用法
律;二是借助程序公信力来影响结果的公信力。从案件的立案、庭前准备、庭审
、宣判、执行等等都应当公开透明,公正公信,排除一切不恰当的介入因素。正
确适用法律是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这是司法专业人员看得到的司法活动部分,
对一般老百姓来讲很难知晓个周全,也就无从作出理性的判断,这时的公信力在
普通的老百姓眼里无法形成。因此,现实告诉我们,无程序的司法在群众眼里司
法公信力度是受到质疑的。
其次,审判职能与审判程序事务职能实现分离是建立有公信力的审判管理制
度的条件。案件程序工作如何操作更具有公信力呢?在现行条件下,由主审法官
统一来交叉行使应当存在一些弊病,由于当今法官个性化不够,自然公信力有待
于提高,因此对审判体制的改革就应当从制度功能分离这一点入手。在笔者看来
,必须抓住这一点,才可能实现中国法院的职能转换,才能建立起法院作为审判
机关的制度逻辑。所谓的审判方式改革也许更应看作是或应侧重于法院的案件程
序管理制度的改革,它实际是要将目前混杂在审判制度中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
程序从审判过程分离出去。因此,我们必须意识到,如果不注意法院内部的职能
分离和调整,即使有了很成功的“审判方式”改革,但在办案所具有的行政色彩
也难以弱化。结果是审判独立性是强化了,但公信力的问题可能会因为“暗箱操
作”或因法官权力过大而不会有太多改善,而公信力不高则会导致服判率低,上
诉和申诉则就多,司法效率也就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通过审判权与审判程序
事务的相对分离来彰显实体公正,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做法,是能充分体现司法
效率的现代司法理念。
4、在行使审判程序事务管理权部门里设置效率动态管理体系和设置庭前调
解制度,可以充分体现高等形式化和制度化的效益理念,充分体现了效率的司法
理念。
由一个统一部门(立案庭)决定诉讼程序的进程,建立案件效率动态管理模
式,比起单纯行使效率管理更能做到效率标本兼治的效果。一方面,办案周期、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