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文炳 ]——(2004-5-15) / 已阅41753次
案”为依托把书记员集中起来管理,重新考量案件的流转管理模式;有的则在原
来业务庭里成立“1+2+1”、“1+1+1”等等各式各样的审判组,有的法院则以设
法官助理为契机,将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揉合运作,将审判管理的事务性工
作、庭前准备和庭审也揉合运作。实际上这些改革是不是成功?有没有彻底?有
没有达到真正的法律意义?能不能真正充分体现出现代司法管理理念呢?笔者认
为,上述的几种司法运作模式的改革措施均不能充分体现出现代司法理念,问题
出在哪?实际上归根结底是没有真正实现权力分化和角色的分化,从而就决定了
无法实现司法的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现代理念。比如第一种
情况,虽然在“大立案”模式下实现了案件流程的控制权,但其只实现了案件效
率的管理专业化,至于案件是否能在立案后从庭前准备到诉讼进程所涉及到的程
序事务决定权,从开庭审理到宣判,每个程序环都能通过“大立案”将其置于公
开透明之中,恐怕很难做到,因为这种模式立案庭除了排期外,没能介入庭前证
据调查、庭前准备等等程序事务管理环节,所以说她不能做到程序公开透明。又
比如其它几种的改革措施更无法做到角色的分化和权力制衡,也无法跳出暗箱操
作之嫌的怪圈。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基础上,要建立一个符合现代
司法理念的审判运作模式,只能按照去年2月份最高法院赋予立案庭案件流程控制
权的基础上,向外延伸,将案件的程序性事务工作(证据交换、展示和固定,证
据的调查与保全,案件程序与诉讼进程的决定权等等审判程序事务工作)全部放
在立案庭来行使,从而建立起一个集案件调度中心(即案件效率动态管理体系中
心)与行使审判程序管理职权为一体的案件综合服务部门——大立案庭。作为负
责审判的业务庭,只负责举证期限届满后接受案件,并按立案庭决定时间开庭审
判,需要二次以上开庭的或需要其它程序事工作的,开函具给立案庭排期或去完
成,从而实现审判权与审判程序事务权的相对分离。同时在立案庭里还可以设立
不影响案件诉讼进程(在排出主审人员的同时,排出庭前调解法官)的庭前调解
(实现调审分离)。这样的模式可以充分体现出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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