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文炳 ]——(2004-5-15) / 已阅41750次
在审判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和公开。程序公正是指诉讼主体认真遵循公平的法
律程序,它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也就是说是公开的一种公
正。但是,目前我们的审判管理方式存在着 “司法神秘化”的传统观念外在表现
,它与现代司法理念是不合拍的,必须彻底转变。西方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正
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就是说,案件不
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完全符合实体法的条文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案
件处理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程序法的现代观念认为,程序法的宗旨在于约束
司法权,防止法官的恣意妄为与权力滥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促进社
会正义的实现。如果能把审判权与审判程序事务权(填发各种诉讼文书、开展庭
前准备、诉讼保全、委托鉴定等等)相对分离,把审判程序性的事务置于另外一
部门行使,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将在民主的方式下极大凸现出来。因此,就能在人
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实体公正,也就真正体现了程序民主、公开和公正
的现代司法理念。
3.审判权与审判程序事务权的相对分离可以彰显出实体公正,彰显出司法公
信力(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首先,从纠纷调停人员的公信力度来看案件的可信度高低。自古以来,我国
绝大部分的民间纠纷都在部落或族亲中威望老人手中得以调停化解,许多纠纷在
威望老人嘴里,一句半句就解决问题,在这过程更本不用什么程序问题,也更本
不会出现有人不从的问题,他们处纷的结果有如此大的公信力不得不让人深思和
考量。笔者认为,这些部落或族亲中威望老人处理纠纷有如此效果的最大原因,
是在老人前面的“威望”二字,他们是靠日常生活中点点滴滴的行为、语言、思
想火花、人的品格等等逐渐形成了自身的“服众力”和“威望”,围绕在他们身
边的事在众人眼里没有不正确的,即使有不正确也因众人的认知水平而无法认清
,从而形成了巨大服从心里,这为他们解决纠纷奠定了决定性的基础。而当今肩
负着审判任务的法官们,即使他们有崇高的品格,也会因法官门槛的准入不高、
办案的自我低调、判决书的格式局限和社会现行的法治氛围等等原因无法凸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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