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管理制度

    [ 叶文炳 ]——(2004-5-15) / 已阅41750次

    在审判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和公开。程序公正是指诉讼主体认真遵循公平的法

    律程序,它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也就是说是公开的一种公

    正。但是,目前我们的审判管理方式存在着 “司法神秘化”的传统观念外在表现

    ,它与现代司法理念是不合拍的,必须彻底转变。西方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正

    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就是说,案件不

    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完全符合实体法的条文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案

    件处理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程序法的现代观念认为,程序法的宗旨在于约束

    司法权,防止法官的恣意妄为与权力滥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促进社

    会正义的实现。如果能把审判权与审判程序事务权(填发各种诉讼文书、开展庭

    前准备、诉讼保全、委托鉴定等等)相对分离,把审判程序性的事务置于另外一

    部门行使,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将在民主的方式下极大凸现出来。因此,就能在人

    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实体公正,也就真正体现了程序民主、公开和公正

    的现代司法理念。
    3.审判权与审判程序事务权的相对分离可以彰显出实体公正,彰显出司法公

    信力(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首先,从纠纷调停人员的公信力度来看案件的可信度高低。自古以来,我国

    绝大部分的民间纠纷都在部落或族亲中威望老人手中得以调停化解,许多纠纷在

    威望老人嘴里,一句半句就解决问题,在这过程更本不用什么程序问题,也更本

    不会出现有人不从的问题,他们处纷的结果有如此大的公信力不得不让人深思和

    考量。笔者认为,这些部落或族亲中威望老人处理纠纷有如此效果的最大原因,

    是在老人前面的“威望”二字,他们是靠日常生活中点点滴滴的行为、语言、思

    想火花、人的品格等等逐渐形成了自身的“服众力”和“威望”,围绕在他们身

    边的事在众人眼里没有不正确的,即使有不正确也因众人的认知水平而无法认清

    ,从而形成了巨大服从心里,这为他们解决纠纷奠定了决定性的基础。而当今肩

    负着审判任务的法官们,即使他们有崇高的品格,也会因法官门槛的准入不高、

    办案的自我低调、判决书的格式局限和社会现行的法治氛围等等原因无法凸现出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