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文炳 ]——(2004-5-15) / 已阅41749次
、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理由如下:
1、案件流程控制权放在统一部门(立案庭)行使,可以充分体现了司法中立
和独立的理念。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原则,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机关独立
和法官审判独立。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根本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
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案件流程控制权放在统一部门(立案庭)行使,纯净了审判权,避免了审判程序
事务权影响司法裁决权的现象发生。现行我国大部分法院的案件流转模式是这样
的,当一个案件进入法院,通常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就转交给各个业务庭来审
理,各个业务庭庭长对案件进行分配,并决定适用程序和指定合议庭组织人员。
案件的分配权、程序决定权和合议庭的组成权使得审判程序管理权第一次实实在
在地介入了审判职能。承办法官承接案件后,又可以通过审判过程的决定权和对
审判事务性程序的决定权来影响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证据的收集固定,在这里依附
在审判权上的行政权第二次介入审判之中。这种制度安排使得级别高的审判法官
在交叉着行使审判权与行政权,也使得个别法官有了通过处理程序事务中夹杂着
的程序决定权来有意影响案件的审判空间。因此,在审判中要确保法官能中立,
首先得从制度上减少审判程序事务权的影响力,这些审判程序事务权不能再由级
别较高的法官来行使,应当从审判职能中将审判程序事务权剥离出来,交由一个
平等机构的部门(立案庭)统一行使。这也是以最大限度来保证法官在内部中不
受影响的制度安排。对于外部来说,将审判事务性工作交由一个统一部门来行使
,使得主审案件的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一个适当的隔离带,从这个层次上讲也
能极大地减少了受当事人人情关系和其它关系的干扰时间跨度,从而在接触案件
时间跨度上保证了主审法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2、审判权与审判程序事务的相对分离进一步烘托出每个程序,充分体现了程
序民主、公开和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公开审判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作为WTO重要原则的透明度
原则在公开审判基础上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树立透明化的理念,实质就是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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