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文炳 ]——(2004-5-15) / 已阅41751次
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这个概念既熟悉又陌生。应当说现代司法理念要分两
个层次来理解,一个是什么是司法理念;一个是什么才是现代的司法理念。司法
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
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而现代司法理念则是以现
代司法所要求的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来
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从现代司法理念的含义来看,每一项司法
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都在一定程度上都要体现出现代性的司法理论基础和主
导的价值观,那作为整个司法运作支撑系统的现行审判管理方式,理所当然应当
充分体现出现代司法理念来。
二、现行的审判管理所凸显的司法理念。
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所凸显出来的是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呢?笔者认为,现行的审
判管理方式所彰显的司法理念有如下:
1、由带“长”们的法官行使审判程序管理权,只能凸现出办案行政官级化的
司法理念,无法体现出法官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审判制度,从现在正式制度层面上看,我国的各级法院均由院长一人,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他们审判职责上不存在差别),在审判上这
些“长”们同其他审判员是一样的,是法官,必须履行法官的职责。只有一条,
即合议庭的审判长由法院院长或业务庭庭长指定。如果依据这一制度安排,我们
无法说,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在审判上具有比一般的审判员具有更大的
法定的司法权威,但当前法官在履行与审判相关的某些程序管理职能,这些“长
”们承担着法院内部的非审判行政管理事务,这就决定了他们有着更广泛的影响
力,如果与纯意义上的审判权交叉、混合行使,就更容易为司法权行使过程制造
了准介入因素,也使得行政官级化办案理念成为必然。另一方面,在现行实践操
作中,混杂在审判职能中的程序事务权也是由带“长”们的法官来行使,这种制
度安排就不能排除院长或庭长或某个委员对其他委员有更大的影响力。院长、副
院长、庭长和副庭长可以通过在法院审判体制内所拥有对案件的分配权、诉讼进
程的决定权或通过指定审判长和确定合议庭的组成权来影响其他法官乃至影响案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