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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叶文炳 ]——(2004-5-15) / 已阅44690次

    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管理制度

    一个国家的法院系统的职责是完成国家赋予它的司法审判职能,而司法审判

    职能也不是一个纯概念问题,现实中司法审判职能是由过程管理和司法裁决权组

    成。因此,决定审判职能中总有审判相关的程序管理事务。在审判实践中,法官

    又总是要履行与审判相关的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法官在行使非审判的行政管

    理权或在行使审判某些行政管理职能权时,就有可能与司法的裁决权有所交叉、

    混合,甚至与司法裁决权行使发生某种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裁决权

    的行使。比如更高一级的法官常常会利用其行政管理职权来谋求并实际获得了对

    司法决定的影响,或者运用各种技巧,通过分配案件权利、决定案件审判进程来

    影响案件的办理结果。当前,尽管法院在开展审判活动过程中存在行政权,并会

    对法院的司法裁决会产生某种或者甚至是重大的影响,但是长期以来,在传统的

    规范性法学研究中,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重视,特别是在我国。因此,当我们

    一谈到司法改革,通常会想到审判方式改革,想到司法独立改革,想到法院外部

    环境的人财物改革等等,但对法院的审判管理内部结构改革却是一直不被重视。

    因此,我们应当强调司法制度改革设计,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在审

    判管理改革上,也应当建构一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审判管理

    制度。笔者通过对现行法院审判管理的分析,认为我国当前审判管理主要是以主

    审法官交叉和混杂行使审判权与审判程序事务权来推进诉讼进程的,其所体现出

    的司法理念已经不符合现代性,常常终因程序不够透明,终因法官个性化不强,

    过程管理不够完善而导致司法整体公信力不高。这种审判管理理念已经与现代司

    法语境发生了冲突,也与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

    存在相违之处。现代审判管理制度应当充分体现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

    、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不应当存有严重缺陷。如何才能建立充分体现中立、公

    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的审判管理制度呢?笔者从下列几

    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现代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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