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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

    [ 林娜/译 ]——(2013-11-29) / 已阅35640次



    媒体特别关注诉讼中各主体都是谁这件事。在公开庭审中宣布被告人的姓名和住址能明确到具体个人,避免当地同名者被误认作被告人而遭受不必要的困扰。内政部曾专门出台1976年第78号文件回应媒体关切。除了建议法院事先向媒体提供庭审日程安排之外,文件还鼓励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宣布被告人的姓名和住址。文件认为一个人的住址同其姓名一样具有显著的身份识别性。文件指出,协助媒体正确报道诉讼各主体身份是为了公众利益。所以,即便是在自动适用的司法报道法定限制下,也允许报道治安法官的姓名、被告人及其他在公开庭审中出现的诉讼主体的姓名和住址。普通法也对可保留姓名和住址信息以及禁止或延时报道此类信息的情况给予了严格限制。


    5.3未经授权的庭审录音


    根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9条的规定,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擅自在法庭上录音构成藐视法庭罪。但法院可批准记者在庭审中录音以作备忘。录音内容不得对外播放或向目击证人展示。在法庭内,对法官、陪审团成员、证人或当事人拍摄照片、绘制草图均属违法行为。法院可以发布关于法院建筑内部的楼层指南。此处的“禁止拍照”指禁止使用手机、摄像机及其他任何带有拍摄功能的电子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


    5.4陪审团评议


    根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8条的规定,在陪审团评议案件的过程中,禁止获取、泄露、索要陪审团成员在法律评议中的观点、论据、投票情况等信息,否则构成藐视法庭罪。这一禁令同时约束陪审团成员和媒体。


    5.5禁止通过拼凑信息碎片识别特定诉讼主体身份


    禁止通过拼凑信息碎片识别特定诉讼主体身份。在大多数案件中,很难通过拼凑信息碎片识别诉讼主体的身份,一般不需要作这类特别限制,但是在家庭内部性侵案件中,这个问题就很突出。比如,一家媒体报道了父亲性侵女儿的一个案件,当中隐去了父亲的姓名。而另一家媒体披露了该案被告人姓名,公众由此就能知道这个遭受性侵的女儿具体是哪位了。这种情况就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公开性侵案件受害人身份的明文规定。


    考虑到这种潜在的问题,报业和广播业达成了共同的行业准则,在报道性侵案件时采取一致做法。典型的做法是,媒体可报道被告人的姓名,但对受害人的姓名(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报道)或有关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关系的任何信息均不予报道。现在惯常的做法是,由媒体的法律顾问在针对具体案件提出法律建议之前先出具一份报告,报告会显示在公众层面上什么样的信息已经被公开,以及报道该案件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这样,即便是不涉及性犯罪的其他案件,媒体也通常会采取统一的方式来处理。


    (译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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