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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

    [ 林娜/译 ]——(2013-11-29) / 已阅35618次


    这类限制令可被随时撤销。宣判后作出的限制令经过12个月会自动失效。


    内政部1997年3月24日制定的规章提出,媒体或其他第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销限制令。该文件还对法院工作人员作如下要求:第一,在限制令颁布之后应及时通知媒体;第二,在法院的办公场所公告限制令的内容并为有关方面提供具体信息;第三,法院书记官应掌握限制令生效和失效的日期信息;第四,了解法院作出限制令的法律根据;第五,确认具体限制令是临时限制令还是最终限制令;第六,了解被告人姓名及被保护的第三方的姓名;第七,了解负面评论的内容。


    综上,减轻处罚的案件中负面评论的延时报道包括以下要点:


    第一,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和调查法第58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要求媒体延时发布对特定减轻处罚的被告人的负面报道。


    第二,法院必须有充分理由相信媒体报道中的评论是恶意的、虚假的,或者所报道的事实与量刑无关。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负面评论是在对被告人定罪阶段的庭审时即已作出,或是在其他相关诉讼阶段中即已作出,那么法院则不必作出限制令。


    4.8关于反社会行为诉讼的报道限制


    向法院申请对反社会行为发布禁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此类诉讼活动,法律未明确规定限制报道,但是法院仍经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发布报道限制令。在刑事诉讼中,当被告人被确认有罪之后,法院也可以对其中的反社会行为发布禁令。


    5.关于庭审报道的其他事项


    5.1法院日程安排


    公众可以上网访问“法庭服务”板块,获取王室法院有关日程安排的信息。各治安法院的法院办公室会向公众提供相关的日程安排信息。同时,1989年内政部出台的一项规章也提出,法官助理应尽量满足媒体提出的相关合理要求,比如要求法院提供日程安排或者要求治安法院提供判决信息。内政部认为,开庭当天应当在法院内提供日程安排,在法院已事先做好庭审日程安排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公众可直接向法院索取。日程安排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和被指控的罪名。法院在向记者提供这些信息时,并不违反1998年数据资料保护法。


    2008年7月15日,法务大臣在议会宣布,即日起,报纸及其他媒体可从法院的书记官处无偿获取包括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及即将审理的案件详情在内的信息。司法部向所有法院都发出了通知,并且在正式新闻稿中公开宣布停止收取前述费用。关于取消收费这一点,法务大臣杰克·斯特劳(Jack Straw)说道:“正如媒体一直努力和期待的,现在媒体可以更好地对治安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更精确、更贴近事实的报道了。这一举措将增强刑事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同时,这也保障了案件的庭审公开,有力促进了英国履行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相关义务。”


    法院希望媒体能合理利用这些材料。而媒体方面,从长远角度考虑,希望法院能实现相关记录的电子化公开,以减少资源浪费。


    2009年7月1日,皇家法院事务局制定了一份“关于与当地报业共享治安法院法庭记录及日程安排的协议书”。这份协议书经由皇家法院事务局、当地报业协会及编辑协会三方同意,共同签署。其中的内容包括,皇家法院事务局同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供治安法院的法庭记录及日程安排,这项服务完全免费,并且保证任何媒体报道限制令一旦做出,都会在这些材料中体现;如果条件不允许,无法提供电子文本,那么皇家法院事务局可以要求报媒拷贝电子资料,或支付法院事务局邮寄纸质资料的邮费。这份协议书还鼓励王室法院采取类似做法,“尽管不能把治安法院和王室法院直接画等号,但王室法院也可以适用类似原则。应鼓励王室法院工作人员对地方报业提出的一些请求予以积极配合”。


    在王室法院的日程安排里,相关的司法报道限制令会出现在相应案件的名字下方,这样媒体和公众就可以对此提前予以确认。这种做法已经逐渐普及开来。司法部也在努力创制一个司法报道限制令的记录系统,以方便媒体查询确认相关报道限制令,并且,所有法院记录都必须包含相关的司法报道限制令的内容。


    5.2对诉讼中各主体的指称


    在普通法中,一般认为,对主审法官身份的保护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他们的身份应当向媒体和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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