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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释义研究

    [ 盖阔 ]——(2003-7-17) / 已阅83727次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法:85条]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解:112条]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根据[解:114条]适用[解:87条2款]、[解:91条]的规定:
    [解:87条2款]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解:91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根据[解:114条]适用[解:64条]的规定:
    [解:64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3、请求偿还费用。请求债务人偿还质物的保管费用。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法:83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87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解:113条] 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根据[解:114条]适用[解:80条]的规定:
    [解:80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
    [法:86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解:114条]适用[解:93条]的规定:
    [解:93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
    主债权消灭,或者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三)、留置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2、留置权实现。3、留置物灭失;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法:88条]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第六部分、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一)、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二)、特征:1、定金的所有权自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即发生转移或者称为索赔条件;2、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一种双方担保,对交付方和收受方均有拘束力。
    [解:118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定金的种类
    (一)、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予以没收的定金。
    [法:89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立约定金: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设立的定金。
    [解:115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定金。
    [解:116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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