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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释义研究

    [ 盖阔 ]——(2003-7-17) / 已阅83731次

    (三)主债权。
    (二)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
    [解:87条2款]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收取孳息。
    [法:68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根据[解:96条]的规定适用[解:64条]:
    [解:64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3)、质权的保全。
    [法:70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
    [法:71条2、3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根据[解:96条]的规定适用[解:80条]
    [解:80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5)、转质权。
    [解: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动产出质人的权利
    (1)、质物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69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解:92条]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解:93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95条]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物返还请求权。
    [法:71条1款]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3)、追偿权。
    [法:72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动产质权的消灭
    1、质权实行
    2、质物灭失
    [法:73条]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主债权消灭
    [法:74条]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三、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1、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2、权利质权的特征(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财产权;第二,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第三,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二)、权利质权的标的
    1、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
    [法: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法:77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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