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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释义研究

    [ 盖阔 ]——(2003-7-17) / 已阅83733次

    [法:5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解:3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解:4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5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解: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效力待定的担保合同
    [解:11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解:7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解:8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解:9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五)、主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解:10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是,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二)、特征:1、附从性。(1)、成立上的附从性;(2)、范围和强度上的附从性;(3)、变更、消灭上的附从性。2、独立性。3、补充性或者连带性。
    [法:17条3款]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18条2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种类
    (一)、依据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的地位划分为:一般保证和特别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特别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以上两种保证的最大区别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法:17条1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法:18条1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解:27条]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依据保证人的人数划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1、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2、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保证人必须二人以上,至于是自然、法人还是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在所不问;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
    [法:12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解:19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20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解:21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四)、依据保证是否有期限划分为:定期保证和无期保证
    1、定期保证是指,保证合同规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仅于此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此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即可免其责。
    2、无期保证是指,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四)、依据保证当事人是否约定有保证担保的范围划分为: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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