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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释义研究

    [ 盖阔 ]——(2003-7-17) / 已阅83725次

    [法:53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解:73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拍卖。
    [法:55条]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法: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2、折价。
    [解:57条2款]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3、变卖。
    (三)、抵押权的实现和诉讼时效
    1、对抵押权的限制:A:规定抵押权的除斥期间。B:抵押权因除权判决而消灭。
    2、诉讼时效的司法实践: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
    五、抵押权的终止
    1、主债权消灭。
    [法:52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抵押物消灭。
    [法:58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3、抵押权实行。
    六、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
    1、共同抵押定义:共同抵押是指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
    2、共同抵押的实现:
    第一,如果限定了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就各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分别就其负担金额进行清偿。
    第二,如果未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时,抵押权人原则上可以任意就设定共同抵押的某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
    [解:75条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二)、最高额抵押
    1、最高额抵押的定义:最高额抵押是指对于将来发生的债务,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设定的抵押。
    [法:59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 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适用范围:
    [法:60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3、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解:81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4、最高额抵押的相关规定:
    [法:61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法:62条]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
    [解:82条]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83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三)、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是指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抵押。

    第四部分、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特征和质押的概念
    (一)、质权的概念: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又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质权的特征:1、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2、质权是一种动产质权或者权利质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3、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三)、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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