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担保法释义研究

    [ 盖阔 ]——(2003-7-17) / 已阅83728次

    [解:98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100条]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101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解:102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法:78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解:99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103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解:104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法:79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80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 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解:105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解:106条]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5、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解:97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第五部分、留置

    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和留置的概念
    (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权利;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4、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三)、留置的概念: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82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取得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条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根据[解:114条]适用[解:87条1款]的规定:
    [解:87条1款]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84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解:107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108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2、须债权以届清偿期。
    [解:112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系,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法:83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解:109条]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条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为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解:111条]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