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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

    [ 卜越 ]——(2009-12-7) / 已阅40195次

    区分按份责任时,应当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并适当考虑其经济状况。
    【说明】
      把全部责任在共同侵权人中进行区分,即为按份责任。按份责任只适用于同质侵权人的责任区分。即在共同侵权人都是故意侵权或者都是非故意侵权的情况下,把受害人请求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在责任人之间进行区分。
      在同质侵权的情况下,主要根据过错程度区分责任,但也要适当考虑侵权人的经济情况,以有利于责任的履行,且避免形式公平下的严重的实质不公平。
      区分过错程度首先看行为过错程度。民事责任是以行为论责。只有在行为过错程度相当或大致相当的情况下,才看意识过错程度。

    第二十五条【连带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履行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但以合计不超过共同侵权人还没有履行的责任为限。
      履行了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人,可以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足额履行自己责任的人追偿。
    【说明】
    见第二十一条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先履行责任和补充责任】
      受害人应当先请求先履行责任人履行责任。在先履行责任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责任时,得请求补充责任人就该不能履行部分在其责任份额内履行责任。
      补充责任人履行责任后,可以向先履行责任人追偿。
    【说明】
      见第二十一条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无共谋共同侵权】
      对侵害行为无共谋的共同侵权人承担以下责任:
      共同侵权人均为故意侵权人的,各侵权人分别承担全部责任。
      共同侵权人均为非故意侵权人的,各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共同侵权人区分为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的,故意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先履行责任,非故意侵权人承担与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和补充责任。
    【说明】
      数人的过错行为与同一损害都具有因果关系,但侵害人对侵害行为没有共谋的,为无共谋共同侵权。和共谋共同侵权人责任分担规则一样,首先把侵权人分为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
      故意是对侵害结果的故意。故意侵权人故意侵害权利,损害发生后,该故意侵权人就应当对该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在均为故意侵权人的共谋共同侵权中,各侵权人之所以对损害承担按份责任,是因为其团体行为共同指向一个损害结果。而在均为故意侵权人的无共谋共同侵权中,各侵权人的行为目的是独立的,均为导致(全部)损害。损害发生后,故意侵害人应当分别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无共谋的故意侵害人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损害的情况,应属极偶然的事件。
      除非共谋共同侵权,单个故意侵权人的责任份额为全部责任。在只有一个故意侵权人时,故意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独立责任。在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共同侵权时,故意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先履行责任。在侵权人为故意,受害人为过失时,受害人免于责任;受害人为故意,侵权人为过失时,侵权人免于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重大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无共谋共同侵权人的责任】
    因重大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无共谋共同侵权人承担与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和连带责任。
    【说明】
      这是本建议稿第四条重点保护原则的体现。
      过错程度是由轻到重连续存在的状态。就主观过错而言,轻的故意和重的过失的界限是模糊的。比如,驾驶人故意闯红灯,撞伤行人。其主观过错认定为间接故意或者重过失恐怕都未尝不可。故有“重大过失视为故意”之说。
      过失的认定标准为行为。行为过错轻者,过失轻;行为过错重者,过失重。比如,带故障行车与超速行驶相比,前者的行为过错重,过失也重。都是超速行驶,超速越多,行为过错越重,过失也越重。故认定重大过错,唯看行为。换言之,“重大过错”为行为上的重大过错。
      认定重大过错有两个标准:首先看被违反义务的重要程度。如果把义务分为重要义务和一般义务的话,只有违反重要义务才是重大过错。其次看义务违反的程度。是否重大过错要看这两个标准的结合——在是否重大过错上有一个临界点,大于这个临界点的即为重大过错。临界点因义务不同而不同。非常重要的义务,任何的懈怠都是不行的。比较重要的义务,非常严重的违反也是不行的。具体的结合点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义务的违反通常不属于重大过错。

    第二十九条【原因重合的共同侵权】
    各自的过错行为分别独立造成同一损害的无共谋共同侵权人承担以下责任:
    共同侵权人都是故意侵权人的,各侵权人分别承担全部责任。
    共同侵权人都是非故意侵权人的,各侵权人分别承担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人区分为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的,故意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先履行责任,非故意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补充责任。
    【说明】
      原因重合的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同时独立导致同一损害。严格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同时导致同一损害的情况是不存在的。相同是相对的,差异是绝对的。但侵权归责与科学研究不同。在侵权归责中,为实现责任分担的公平,通常将基本同时导致大致相同的损害后果、并且该后果难以区分或者无必要区分的侵权行为,视为同时造成同样后果的侵权行为。
      原因重合的共同侵权与无共谋共同侵权在责任分担规则方面的不同,是非故意侵权人的责任份额和责任承担方式。原因重合的共同侵权中,各方侵权人均能够、也实际地独立导致了损害——法律视为如此,故侵权人应当或者可以承担全部责任。非故意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也在于此。
      对故意侵权人而言,其具有惩罚性的责任不因与其结合的原因不同而不同。而对非故意侵权人而言,重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其责任份额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为限。

    第三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其中部分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权利损害,不能确定侵害人的,推定该数人的行为与损害都有因果关系。该数人的责任分担适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说明】
      危险行为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该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具有不确定性。二是如果该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那么,该行为是侵权归责中的过错行为。侵权归责中,危险行为的不确定性,不是其是否过错的不确定性,而是其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行为与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属于事实问题,可以适用推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过错行为属于法律评价问题,不适用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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