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卜越 ]——(2009-12-7) / 已阅40101次
责任是相对于违反义务人而言的。一个特定的违反义务的行为只能有一个确定的责任。不存在所谓的“责任竞合”问题。
救济权是相对于受害人而言的。在单一责任人违约或者侵权的场合,救济权也是单一的。在对同一损害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主体的场合,各责任主体都有自己确定的民事责任,与责任相对应,受害人则同时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救济权。责任实现方式就是救济权实现方式。请求权是权利或者救济权的权能。故在受害人同时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救济权的场合,救济权请求权有竞合或者聚合问题。比如,连带责任场合,受害人的救济权请求权具有选择性,可以是请求权竞合;按份责任场合,受害人的救济权请求权应当分别行使,只能是请求权聚合。
违约行为人和侵权行为人共同侵权有两种情况:一是约定义务人在违反约定义务的同时,也违反一般义务。如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将仓储物损坏。二是约定义务人仅违反约定义务,没有违反一般义务。如货物承运人在运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全部责任。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成立的同时,合同义务人的违约责任也成立。违约与侵权违反的是不同义务,故违约与侵权相互独立。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同时导致同一损害,故违约责任人和侵权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适用原因重合的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规则。
在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的场合,违约责任人和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都是确定的,受害人的救济权也是确定的。救济权请求权的竞合或聚合,取决于责任实现方式,且不改变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比如,仓储人未尽保管义务,第三人不慎将仓储物损坏。仓储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承担按份侵权责任。按照本建议稿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仓储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收货人可以向仓储人主张违约责任。仓储人履行违约责任后,再向第三人主张按份侵权责任。收货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和仓储人主张侵权责任。第三人和仓储人承担责任的份额不因存货人选择救济权实现方式的不同而改变。
产品责任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章 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
第四十三条【责任方式】
下列责任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停止侵害;
(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三)返还财产;
(四)修理,恢复原状,实物赔偿;
(五)赔偿财产损失;
(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惩罚性赔偿;
(九)继续履行义务;
(十)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十一)对侵权行为产生的利益没有所有权;
(十二)不违反公共道德的其他方式。
【说明】
责任方式的设定应当服务于责任功能的实现。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有二:一是填补损害,恢复原状。二是制止、制裁侵权行为。为实现第一个功能,就要对不同损害设定不同的责任方式。为实现第二个功能,就要对不同侵权行为设定不同的责任方式。概言之,应当根据权利损害及侵权行为的不同,设定不同的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设定的。
“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是针对权利环境损害设定的。
“返还财产”是针对财物的占有权损害设定的。
“修理,恢复原状,实物赔偿”是针对物品损害设定的。
“赔偿财产损失”即货币赔偿,是针对财产损害且不能或不必要恢复原有状态的情况设定的。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针对名誉损害设定的。
“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精神损害设定的。
“惩罚性赔偿”是针对故意侵权行为设定的。
“继续履行义务”是针对过错的不作为设定的。
“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是针对产生正常法律效果的侵权行为设定的。
“对侵权行为产生的利益没有所有权”是针对产生利益的侵权行为设定的。
以上方式尚不足以填补损害、恢复原状或者制止、制裁侵权行为的,也可以采用能够实现上述民事责任功能且“不违反公共道德的其他方式”。
“赔礼道歉”为道德规范用语。“抱歉”、“对不起”之类的赔礼道歉语言,广泛使用于日常生活之中。故“赔礼道歉”不宜作为法律责任方式。
第四十四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说明】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键是“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计算?如何具体适用?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是独立的责任方式,而是“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责任方式的合并适用。当然,也可以将二者分开,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就是“赔偿财产损失”,但这样的立法技术是不合逻辑的:既然有法定的“赔偿财产损失”的责任方式,何以再名之为其他?
如果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单指赔偿财产损失,那么,法律可作如下规定:
“第??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和预期收入损失。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预期收入损失。
第??条【对死者或者残疾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致受害人人身损害,如果未造成残疾,受害人治疗终结、康复后通常仍然可从事既有工作,故侵权人仅赔偿误工损失。而如果受害人残疾,则受害人获得劳动收入的能力受到损害(不是就个案,而是就整体而言),并进而导致预期收入的降低。如果受害人死亡,则受害人获得劳动收入的能力灭失,预期收入因此灭失。故对死者或者残疾者应当赔偿预期收入损失。死者的预期收入损失与残疾者的预期收入损失性质相同,唯有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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