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

    [ 黄亚英 ]——(2002-7-12) / 已阅84463次


    行的营业地恰是其代理义务的履行地,因此应适用该开证行营

    业地的法律。二是因为开证申请人通常在开证行开立有帐户,

    成为银行的客户。作为一般规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除




    另有不同的约定外,应适用开立帐户的银行营业地法律。帐户

    开立地法不仅适用于双方有关帐户结算的法律关系,也同样适

    用于银行根据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对外开出信用证所

    产生的关系。8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则是信用证交易活动中最核心

    的一类合同。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是处理这类合同关系各类

    问题的首要原则。对此,《惯例》(UCP500)第3条规定:“信

    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

    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

    同毫不相关,并不受其约束o……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

    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这一规定表

    明,本文以上图示的其它四类合同或信用证项下的任何议付文

    件中对准据法的选择或指定都不能视为对信用证本身准据法的

    选择。进一步来讲,即使基础合同或信用证以外的其他文件中

    出现“因本交易产生的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纠纷均应适用某

    一国家的法律”,这种法律选择仍不能适用于信用证。因为,按

    上述《惯例》(UCP500)第3条确立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信

    用证纠纷应与基础合同交易或信用证以外其它文件中提到的交

    易纠纷“毫不相关”。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autonomy princi

    ple)也因此被人称为确定信用证准据法的“黄金规则”(go1den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