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亚英 ]——(2002-7-12) / 已阅84470次
马公约》中的特征性履行角度确定准据法。15下面两个权威判例
均判定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应适用保兑行履行信用
证付款义务地的法律。其中“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HongKong Ltd诉Sonali Bank”一案的开证行是一家孟加拉国
的银行(即Sonali Bank),它根据一家孟加拉国进口商的申请,
向香港的一家卖方开出了多份信用证。作为本案原告的香港银
行(即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HongKong Ltd)为这些信
用证加具了保兑,成为了保兑行。保兑行根据提交的信用证项
下的单据在香港进行付款后,将这些单据提交给了开证行。开
证行此时则拒绝向保兑行偿付该保兑行已按信用证付出的款项。
本案信用证的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的偿付地点有些安排在香港,
有些则安排在了伦敦或纽约。保兑行在伦敦提起诉讼,要求开
证行偿付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传票送达给了开证行在伦敦
的分行。被告开证行抗辩指出,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伦
敦进行的本案诉讼应予终止;另外,它与保兑行之间的合同纠
纷应适用孟加拉国法律。本案发生在英国1990年的《合同法律
适用法》实施之前,且双方之间事先不存在明确的法律选择条
款。克瑞斯威尔(Cresswell)法官判决指出,与本案保兑行和
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有着最密切和最真实联系的是香港法律。
其原因在于:第一,保兑行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加具的保兑
以及因此种保兑而承担的议付责任均发生在香港;第二,信用
证本身也默许了单据的议付和付款在香港进行。上述法官的判
决并未将开证行在香港以外的其它国家向保兑行履行偿付义务
这一事实作为连接因素或最密切联系因素加以考虑。偿付义务
虽然具有实质的商业意义,但在确定合同最密切联系地点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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